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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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定编 审 批 页编制:审核:批准: 目 次前言 3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起重工作一般规定 44 起重机械特性要求 75 管理与考核 11前言本规定是在原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包括了上述标准的全部内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废止。本规定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本规定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本规定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x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管理规定与起重机械的特性要求、检查与考核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起

2、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起重机械操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3 起重工作一般规定3.1 起重工作要求3.1.1 重大起重项目,有关部门要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3.1.2 凡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过安全监察部同意并应有专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开工。3.1.2.1 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3.1.2.2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物体。3.1.2.3 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的吊装。3.1.2.4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3.1.3 起吊物件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吊物未固定时严禁脱钩。3.1.4 千斤绳夹角一般不大

3、于90,夹角最大不超过120。3.1.5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3.1.6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逗留或通过。3.1.7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现场。3.1.8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基准面1O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3.1.9 用一台起重机的主、副吊钩抬吊同一重物时,其总载荷不得超过主钩的允许载荷。3.1.10 起重机在工作时如遇到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

4、行调整或检修。如果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域。3.1.11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体不得起吊。3.1.12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要做好安全措施,并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进行。3.1.13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脚手架及平台作为吊起重物的支承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物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3.1.14 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3.1.15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

5、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3.2 起重机械要求3.2.1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重量,其制动、限位、连锁及保护等安全检查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3.2.2 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的吊装,应有安全技术措施。3.2.3 起重机上应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3.2.4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3.2.5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度。3.2.6 起重机械按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和检测。3.3 对起重机操作人员的要求3.3.1 操作人员应年满18岁,身体健康;视力要求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要求。3.3.2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安全

6、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3.3.3 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3.3.3.1 所操作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3.3.3.2 熟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操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法令。3.3.3.3 熟悉安全运行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指挥信号、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3.3.4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3.3.4.1 操作人员操作前,应对制动、吊钩、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及时排除。3.3.4.2 当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如果电源断路装置加锁或有标示牌时,应

7、待有关人员撤消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3.3.4.3 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置于0位。3.3.4.4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将起重机锚定。3.3.4.5 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3.3.5 雨、雪天工作时,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动机械制动部分失效。3.3.6 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回转及行走的障碍物。3.3.7 起重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3.8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如有指挥信号不清或将引

8、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3.3.9 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开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和浮置物。3.3.10 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下时应低速轻放。3.3.11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低重臂。3.3.12 起重机的主、副吊钩换用时,在主副钩达到相同高度后,只应操作一个吊钩动作,不得双钩同时动作。3.3.13 起重机在工作时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

9、位,然后切断电源。3.3.14 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吊起;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到地面,吊钩和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重臂放在40度60度。如遇有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在空档位置,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后离开。3.3.15 各种电动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3.3.15.1 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检修和维护。3.3.15.2 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3.3.15.3 熔丝、开关保护应符合规定。3.3.15.4 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3.3.15.5 操纵控制器应逐级扳动,不得越级操

10、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待电机停止后,再逐级扳动,不得直接变换方向。3.3.15.6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3.3.15.7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灭火。3.4 对起重机指挥人员的要求3.4.1 起重机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指挥。3.4.2 指挥人员的职责要求3.4.2.1 指挥人员应根据GB580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3.4.2.2 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必须清晰准确。3.4.2.3 指挥人员应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当跟随负载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

11、避开人及障碍物。3.4.2.4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导信号。当发现传错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3.4.2.5 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3.4.2.6 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先做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3.4.2.7 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以确保同步。3.4.2.8 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选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20CM并部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4 起重机械特性要求4.1 钢丝绳4.1.1 钢丝绳应

12、符合GBll02-74(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且有产品合格证。4.1.2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4.1.3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4.1.4 切断钢丝绳时应有防散措施。4.1.5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线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它柔软物。4.1.6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4.1.7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它物体发生磨擦。4.1.8 钢丝绳严禁与带电体接触。4.1.9 钢丝绳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十五倍,且不得小于300cm4.1.10 穿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4.2 纤维绳(麻绳等)4.2.1 用作吊绳时应力不得超过098M

13、Pa。用作绑扎绳时,减低50。4.2.2 连接时应采用编结法,不得用打结法。4.2.3 严禁在机械转动的情况下使用。4.2.4 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使用。4.3 吊钩4.3.1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检验。4.3.2 吊钩应有防脱钩装置。4.3.3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4.3.4 吊钩的检验应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4.3.5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尺寸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局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 G、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4.4 人字架4.4.1 人字架的组立,应由起重工按要求进行。所用材料应经过计算确定。并检查合格4.4.2 人字架应符合下列要求:4.4.2.1 基础或垫木应稳固。4.4.2.2 拖拉绳不得设在未经核算的建筑和其它物件上。4.4.2.3 走线绳,拖拉绳应经荷重试验合格,使用时应拉紧。4.4.2.4 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偏拉斜吊。4.5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4.5.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蹋措施。4.5.2 工作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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