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目录序言: 1法律简称 1解释 1目的 3适用 3禁止 3检查、研究以及编制信息 4准备和保存文件 4发生事件时的责任 4部长信息披露 5检查员 6检查 6扣留的程序 7分析 8召回及采取措施的命令 8对召回和采取措施的命令的审查 9禁制令 9规章 10过渡性命令 11犯罪行为 12行政经济处罚 13违法行为 13内阁总理和部长的权力 13程序 14处罚 14遵守协定 14部长审查 15执行 16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则 16其他条款 17总则 17《风险产品法》后续修正案 18即将生效 18附件1 18附件2 19序言:鉴于加拿大国会认识到可以通过处理由消费品引起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来实现保护公众的目标;鉴于加拿大国会认识到从境外日益增长的国际市场跨过国界涌入的消费品数量的不断增长让实现那个目标面临挑战;鉴于加拿大国会认识到个人和消费品供应商可以和加拿大政府一道在处理由消费品引起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危险中起到重要的作用;鉴于加拿大国会希望推进政府内部以及在这个国家中的政府之间、和外国政府以及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通过共享信息以更有效的处理那些风险;鉴于加拿大国会认识到针对消费品的行动可能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有必要制定一套关于消费品的规章体系,该体系可以作为环境规章体系的补充。
鉴于加拿大国会认识到如果某些影响是严重的或者是不可挽回的,那么即使缺乏全面的科学确定性,也并不会以此作为推迟防止对人身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原因鉴于加拿大国会认识到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鼓励人们遵守涉及消费品的联邦规章体系,这样对于处理由那些产品引起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有着关键的作用 现在,因此,女皇陛下,在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建议的同意下,制定了该法律:法律简称1. 这部法律在引用的时候可以被称作《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 解释2.下列在该法案中使用的定义:“广告”包括以直接或者间接促进消费品销售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推介分析师”是指个人根据《食品和药物法》第28条或29条而被指定为分析师这部法案或者规章所适用的事物”包括:(a)消费品(b)在制造、进口、包装、储藏、广告、收买、加贴标签、检验或者运输某消费品时使用的东西;或者(c)和那些活动或者某消费品有关的文件保密商业信息”----当这些信息和某个个人的生意或者事务相关时----则指商业信息a)这些信息不能对公众公开;(b)这些信息已被某人采取了在特定环境中合理的措施以确保这些信息不会向公众公开;以及(c)由于没有向公众公开从而对某人或者其竞争对手具有实际上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而且一旦公开将对某人造成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或者对其竞争对手造成实质上的经济收益。
消费品”是指一件产品,包括它的零件、部分、或者配件,以及包装,可以被合理的期待为由个人作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包括家用,娱乐用,体育用人身健康和安全风险”是指任何不合理的风险----已经存在的或者潜在的----在正常或者可以预见的使用过程之中或者之后,由该消费品引起的,通过合理估计会对接触该产品的个人造成死亡或者产生其他人身健康的负面影响----包括受到各种伤害----不管死亡或者负面影响是否在接触这些风险后立刻发生而且风险还包括接触那些在合理估计下会对人身健康产生慢性负面影响的消费品的情况文件”是指任何带有可以被人所理解或者可以被电脑或者其他机器记录或者标记的信息的物品政府”是指以下任何一个机构:(a)联邦政府;(b)在《金融管理法》附件3中命名的公司;(c)某省政府或者根据某省立法机关的法案而建立的公共机构;(d)根据《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3(3)条而定义的土著政府;(e)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政府的分支机构;(f)国家间国际组织进口”是指进口到加拿大“检查员”是指根据第19(2)项而指定个人为检查员“制造”包括为了出售而生产、规划、再包装或者准备,以及修理部长”指卫生部部长人”指根据《刑法典》第2条而定义的个人或者组织。
个人信息”同《隐私法》第3条中的内容相同规定”指根据规章而规定审查官”指根据第34条而指定个人为审查官卖”包括要约出售、展销、或者是以出售为目的而拥有,或者向一个人或者多人分发,不管该分发行为有没有对价,而且包括出租,要约出租或者是以出租为目的而拥有储藏”不包括个人为了个人使用而储藏消费品 目的3.该法案的目的是通过处理或阻止加拿大境内的消费品引起的对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风险来保护公众,包括那些在加拿大境内处流通环节的以及进口到加拿大的产品 适用4. (1)该法案适用于消费品,但是附件1中列出的产品除外2)该法案适用于《烟草法案》第2条所定义的烟草产品,但是只涉及烟草的易着火性3)为了更大的确定性,该法案不适用于根据《食品和药品法》而制定的《自然健康产品规章》中第1(1)条所规定的自然健康产品禁止5. 没有个人可以制造、进口、广告或者出售在附件2中列举的消费品6. 没有人可以制造、进口、广告或者出售不符合各规章中要求的消费品7. 没有制造商或者进口商可以制造、进口、广告或者出售下列消费品:(a)会对人身健康或者安全造成危险;(b)由于该产品会对人身健康或者安全造成危险,该产品成为以第31条为依据而发出的召回令中的客体,或者是已经根据第35条而完成审查的这些召回令中的客体,或者是加拿大境内的自愿召回中的客体;或(c)根据第32条而发出的命令中要求制造商或者进口商采取的,但是他们没有采取的措施中的客体,或者是已经根据第35条而完成审查的这些命令中的客体。
8. 没有人可以广告或者出售一件消费品如果他们知道该产品:(a)是对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危险;(b)由于该产品会对人身健康或者安全造成危险,该产品成为以第31条为依据而发出的召回令中的客体,或者是已经根据第35条而完成审查的这些召回令中的客体,或者是加拿大境内的自愿召回中的客体;(c)根据第32条而发出的命令中要求制造商或者进口采取的,但是他们没有采取的措施中的客体,或者是已经根据第35条而完成审查的这些命令中的客体9. 没有人可以给消费品包装或者加贴标签如果:(a) 以一种方式----包括错误的、误导性的或者欺骗性的----该方式在合理估计下可能会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即该产品对人身健康或者安全不构成危险;或者(b) 在说明该产品所遵循的安全标准时,或者在说明该产品符合某种安全标准或规章时使用了错误的、误导性的或者是欺骗性的方式10. 没有人可以广告或者出售某消费品如果他们知道该产品是根据第9条中的方式而包装或者加贴标签的11. 没有人可以在知情的情况下向部长提供涉及该法案或者规章中任何事项的错误的或者误导性的信息检查、研究以及编制信息12.部长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命令任何以商业为目的而制造或者进口某消费品的个人下列事项:(a)对某产品进行检查或研究以获得部长认为有必要的信息,以鉴别某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或者防止某产品与该法案或者规章相不符合;(b)编制任何信息,以鉴别某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或者防止某产品与该法案或者规章相不符合;而且(c)按照部长所明确要求的时间或方式向其提供包含以上信息以及检查研究结果的文件。
准备和保存文件13.(1)任何人以商业为目的而制造、进口、广告、出售或者检查某消费品应当提供并保存:(a)能够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i)如果此人是零售商,则包含向他们提供该产品的人的姓名和住址,他们在什么地方以及什么时间销售该产品ii) 在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包含向他们提供该产品的人的姓名和住址,或者是他们将此产品卖给了谁,或者是同时提供以上两种信息,如果可能的话;(b)其他规定提供的文件(2)该人应当以业务开展当年结束为起点保存这些文件直到6年期届满,或者是保存到其他规定的期限(3)该人应当在其位于加拿大的营业场所或者是其他另作规定的地方保存这些文件,而且应当通过书面请求向部长提供这些文件4)部长可以根据自己所明确的形式或条件,使一个人不受在加拿大境内保存文件的要求的限制,如果部长认为在加拿大境内保存这些文件对该人来说不必要也不现实5)一个人以商业为目的而进口消费品,应当至迟不晚于该产品进口当时,向部长提供符合以上1(b)款所指出的在各规章中所明确要求提供的文件发生事件时的责任14. (1)在本条,“事件”是指涉及消费品的各种情况包括: (a)一个在加拿大或者其他地方发生的事件,该事件导致或者在合理估计下会导致个人死亡或者是产生对健康的严重负面影响,包括严重受伤;(b)一个缺陷或者属性,在合理估计下会导致个人的死亡或者对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包括严重受伤的情况;(c)标签或说明书上的信息不正确或者不充足,或者是缺少标签或者说明书,在合理估计下会导致个人的死亡或者对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包括严重受伤的情况;(d)一个出于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原因而由以下主体发起的召回:(i)一个外国公司;(ii)一个省政府;(iii)一个根据省立法机关的法案而建立的公共机构;(iv)一个根据《政府资讯公开发》第13(3)条而定义的土著政府,或者;(v)在(ii)和(iv)项中提及的某实体的机构。
2)一个以商业为目的而制造、进口或者出售消费品的人,应当在他们意识到事件发生后两天内,向部长,如果可行的话还要向给他提供货物的人,提供所有他已所掌握的涉及该产品的事件信息3)消费品的制造商,该制造商在加拿大境外从事商业活动亦可,进口商,应当向部长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该事件的信息、该事件所涉及的产品、任何他们制造或者生产的在他们看来有可能牵涉到同样事件中去的产品,以及打算针对那些产品所采取的任何措施,该报告应当在他们意识到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或者是部长通过书面通知所明确的其他期限内提交部长信息披露15.(1)如果信息披露对于认定或处理某对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严重危险有必要的话,部长可以向执行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职能的个人或者政府披露个人信息,而不向该个人信息所涉及的人征求同意2)为了更大的确定性,本条的内容和《隐私法》中的条文内容保持一致16. 部长可以向执行保护人身健康、安全或环境职能的个人或者政府披露涉及消费品的保密商业信息,而不需要向生意或者事务与该信息相关的个人征求同意,而且如果了解该披露信息的个人或者政府以书面形式同意保持该信息的秘密性而且只以执行以上职能为目的去使用该信息,那么部长也不需要去事后告知其信息被披露的相关个人。
17.(1)如果消费品对人身健康或者安全或者环境会产生立刻而严重的危险,而且信息的披露对于处理该危险是必要的话,那么部长可以不需要向生意或者事务与该信息相关的个人征求同意或者是事先告知,而披露涉及该消费品的保密商业信息2)如果部长根据第(1)款而披露了保密商业信息,那么,他应当在不晚于披露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告知生意或者事务与该信息相关的个人3)在本条,工作日是指除了星期六和节假日之外的其他日子18.为了更大的确定性,部长可以向公众披露关于由消费品引起的,会对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影响的风险的信息 检查员19.(1)部长应当决定检查员的足够的数量以使他们能够实现实施和执行该法案及各规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