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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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刘红霞刘红霞【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经过试点进一步得到推广,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该制度还有许多需要改革和完善之处。本文笔者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角度,在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有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构成,并在此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资格、素质要求、培训、工作量以及待遇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者 组建 准入资格 素质 培训 工作量 待遇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

2、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二)热爱社区矫正工作;(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这一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组建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职条件作出了初步的设定。依此规定精神,各试点省市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也有了相应的规定和实践:(一)北京的实践:1队伍组建。北京市试点根据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矫正力量由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组成;社区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

3、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2职责。依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司法所干部的职责: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监狱警察的职责:协助司法所干部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3任职要求。北京试点要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4培训。北京试点为不断提高矫正工作水平,要求各级矫正组织对矫正

4、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二)上海的实践:1队伍组建。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上海市试点组建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借调的监狱干警、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2、职责。依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日常管理、帮困解难、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对社会工作者工作的评估、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矫正工作等方面。而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为:“1、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经常与社区服刑人员联系沟

5、通,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积累工作资料,做好案例分析;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等工作;3、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司法奖惩及期满鉴定提供基本依据;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或困难;5、做好社会志愿者的组建、管理和培训,指导他们开展工作。”3任职要求及培训。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试行)第1条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资格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即:“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热爱矫正事业,具有刻苦钻研、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职业精神。社区矫正

6、工作者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此外,依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推进“构建预防和减少工作体系”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聘、辞职、辞退的暂行规定对社会工作者的任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试点区要按照社工配备比例及职责,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迅速组建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40-50%的社工向社会公开招聘;50-60%的社工从政法、教育、卫生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选聘。应聘者通过统一考试、面试和政审后择优聘用。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没有违法犯

7、罪记录;(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学、社会工作、法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4)能熟练操作计算机;(5)身体健康,年龄,男50岁(含)以下;女45岁(含)以下;(6)有上海市户籍。同时开展社会工作者上岗培训。社会工作者必须经过120小时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上岗培训视社工的专业背景不同,分别按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知识两大快集中授课,在通过集中讲座、模拟实训等形式进行合成训练,强化提高。4待遇。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矫正工作人员享有公务员待遇;借调的监狱干警保留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工作者的工资为本科学历的每月2000元,专科学历每月1500

8、元。5工作量。目前原则上按照1:50的比例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际是按照街道(乡镇)地域标准安排矫正工作人员,而没有考虑各街道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差异,从而造成了各街道矫正工作人员工作量存在较大差异。(三)江苏的实践:1队伍组建。依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公安民警(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会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2职责。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对社区矫正工作

9、者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涉及矫正对象的衔接、教育矫正、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矫正活动、帮困解难、心理矫正、组织公益劳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个案、加强各种矫正力量的配合等。3培训。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四)浙江的实践:1队伍组建。浙江省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四级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

10、员。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2任职要求及培训。要求加强专业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此外,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要求各级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县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二、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现状的分析从上述各试点的情况可以看出,各试点已经认识到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对矫正质

11、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都对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作了一定的探索,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组建、准入资格、素质要求、职责权限、培训等都作了初步有益的探索,从而为实现矫正效果提供了相应的保障。然而,这些探索一方面还处于比较低的层面,还很不成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某些偏差。具体而言表现在:(一)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组建存在不尽合理之处由上可见,各试点都依据“专业矫正力量和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组建了社区矫正队伍,但在具体构成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因依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而“两院两部”通知中确定的工作主体为司法所。因此,各试点的专业矫正力量均包括司法所、公安

12、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不同之处在于,有些试点认识到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同属于对罪犯的矫正,二者有相通之处,因此在试点早期从监狱系统借调了部分监狱干警,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来。如上海市试点初期,上海市监狱系统抽调了一批优秀的干警,经过短期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在是否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上也有所不同,有些试点目前尚未吸纳社会团体成员的参与,而有些试点社会团体成员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力量。如上海市为开展社区矫正而专门成立了社会团体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它领导着400多人的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这些社会工作者承担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北京各

13、试点区(县)也相继成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这一社会团体,从而社会团体成员也成为北京社区矫正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什么各试点存在上述差异呢?是条件不成熟,还是认识上有差别?当然,试点阶段,对于矫正队伍的组建存在不同的模式是必然的,因为只有对不同的模式进行比较、鉴别、区分优劣,才能最终确定一种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然而,问题在于,尽管是试点阶段,我们也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当前的矫正队伍组建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外经验的结果,而我们并没有去深思我国现实状况下,开展社区矫正,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究竟哪些矫正人员是必需的,队伍组建的根据在哪里,这是我们组建社区矫正队伍的前提。(二)各

14、类矫正力量职责划分不明各试点大多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于其他矫正力量如社会团体成员、社会志愿者的职责或者规定不尽合理,或者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上海为例,如前所述,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力量。而依相关规定,司法所作为工作主体,应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这样,在矫正实践中,二者就处于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尽管依官方观点,司法所对于社会工作者的矫正工作起业务指导的作用,但实际上,社会工作者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具体矫正工作。这使得他们的工作量大大加重,一方面使他们无法将自己的分内之事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与收入的不平衡,使他们产生不满情绪,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15、从而导致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因为社区矫正的决策机构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够,表现在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职责的规定,与社会工作者主要职责的规定基本相同,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这样就使得二者的职责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此外,矫正工作的领导者对该问题也缺乏清晰的认识,有的领导表示“司法所和社工我们是一家人,谁多干点,谁少干点,都没有关系”。孰不知,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就难以调动起工作者的积极性,也就不可能实现工作的效率,何谈实现矫正效果?(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令人堪忧从各试点

16、的情况看,其专业矫正人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监狱抽调的干警,他们是为了适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从其他部门(或工作岗位)“转岗”而来,尽管同属司法系统,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因此并不具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素养。尽管上岗前他们也经过了短期的培训,如北京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经过3个月的培训,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经过1个半月的培训,但这种短期培训也仅仅是为了应付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的“临阵磨枪”,这样培养出来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显然难以胜任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此外,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成员的素质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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