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通州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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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通州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和车辆停放拥堵状况,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区物价局会同区住建局拟订了南通市通州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刊载于此,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价格管理科,或发送邮箱, ,联系电话:051386513038,联系人:朱建忠。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3年5月14日2013年6月14日。附件:南通市通州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2013

2、年5月14日南通市通州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和车辆停放拥堵状况,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试行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主要通过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实现小区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O1O12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住宅小区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含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库、位);住宅小区区域内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按有关

3、规定划定设置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停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增设的停车位;建设单位拥有完全产权、或尚未出售、出租空置的地下车库、车位。第三条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增设的停车位,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区物价局和住建局制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加强对汽车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我区试行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选择通州城区1-2个住宅小区开展汽车停放服务收费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第六条 实行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试点住宅小区应具备的条件:(一)住

4、宅小区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12万m2以上),以普通住宅为主,实行封闭式管理。(二)规划有地上和地下停车场地可供使用,有统一划定的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三)住宅小区内专用停车库(位)数量明显少于业主停车需求数量,且地下停车库(位)大量闲置。(四)实行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确保小区内道路安全、畅通,停车库(位)出入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车辆进出方便。(五)健全的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汽车停放收费人员配备和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六)配备专职停车服务人员,佩带执勤标志,切实履行职责,全天候服务。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试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区物价

5、局办理试点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手续:(一)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书面申请。(二)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停车服务资格证明:1. 业主委员会同意收费材料或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收费证明;2.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3. 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四)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五)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划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设置停车位的,可用于车辆临时停放使用,不得出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

6、。施划停车位,要按照省建设厅、公安厅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江苏省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试行)的要求实施。第九条 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文)。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与业主(使用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7、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的,应当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省物价局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按省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

8、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有偿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的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车辆停放按租用共用部分专用车库(位)、业主拥有专有权的车库(位)、临时租用共用部分车库(位)分别实行相应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住宅小区内汽车停放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停车服务内容、车辆保管责任和收费方式、标准。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二)实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管理服务企业应按

9、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三)封闭式小区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制作发放小区车辆出入证,做好车辆进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停车位以租赁方式计收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预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七条 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服

10、务的搬家、送货车辆,不得收取汽车停放费。第十八条 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的。(二)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三)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四)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五)变相收费或重复收费行为。(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时,应自觉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壹年。南通市通州区试点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单位:元/辆月类别停 车 收 费 类 型 及 计 收 标 准汽车住宅小区共用部分停车位(库)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临时停车业主租用的专用车位业主租用的临时车位351停放时间1小时内(含1小时)不收费; 2超过1小时至24小时以内,收费每辆5元/次(不浮动)。临时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价。150100备注: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2.对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3.临时停车应实行计次收费,当日多次进出住宅小区的,按一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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