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47讲_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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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单元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制度考点一:电子合同法律制度(3级)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征为:(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属于合同的新形式。(2)交易主体的虚拟和广泛。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法律推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3)合同订立方式的技术化、标准化。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以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4)合同订立方

2、式的电子化。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以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通过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5)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合同主体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为“数据电文”。2.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1)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

3、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2)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3)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A)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B)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

4、收货人同意。(C)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D)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题多选题】根据电子商务法基本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合同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有( )。A.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

5、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发货人发货时间为交付时间B.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C.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D.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E.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答案】BCDE【解析】选项A: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考点二: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制度(3级)(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

6、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提示】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1.电子签名的特点:(1)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2)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附属,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相联系。(3)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提示】电子签名形式多样,如: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包括采用生物笔迹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向收件人发出

7、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工具,如指纹或是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2.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提示1】不适用下列文书:(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提示2】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例题单

8、选题】根据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适用电子文书的是( )。A.涉及人身关系B.涉及动产权益转让C.涉及公共事业服务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答案】B【解析】选项B:不动产权益转让不适用电子文书。3.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注意】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4.电子签名

9、人的法律义务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二)电子认证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1)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2)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

10、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提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考点三:电子支付法律制度(3级)1.电子支付的概念及特征电子支付,是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特征为:(1)电子支付都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2)电子支付以互联网为基础。(3)电子支付需要使用先进的通信手段。(4)电子支付具有便利、快捷、高效、经济的优点。【提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

11、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2.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指电子支付法律所调整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发端人、受益人、银行和认证机构。发端人(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是指根据其与发端人银行所订立的服务协议,向发端人银行发出付款指示的人。受益人(即电子支付中的收款人),是指根据其与受益人银行的服务协议,要求受益人银行适当接受所划拨资金的人。银行(包括发端人银行、受益人银行和中间银行),是指电子支付中承担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的金融信用机构。认证机构,是指在网上为参与电子商务各方提供各种认证要求、证书服务、确认用户身份而建立的一种权威的、可信赖的、

12、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例题单选题】根据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包括( )。A.发端人B.受益人C.银行D.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答案】D【解析】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发端人、受益人、银行和认证机构。(2)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及多种合同关系。一般包括:发端人与受益人的商务合同;发端人、受益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认证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认证服务合同。(3)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电子支付行为。3.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有下列的义务和责任:(1)应当依法依规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

13、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2)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3)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3年的交易记录。(4)因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对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6)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7)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注意】电子支付服务提

14、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8)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千千结】第4单元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考点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1级)1.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和“商品服务提供地”一般是判断商品属地原则的适用标准。(2)税务稽查。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传统征税和稽查对原始凭据证据形式要求。另外,可能会出现电子记录被轻易地更改而难留痕迹的情况,加密技术的更新及发展为交易

15、信息的隐秘带来便利。(3)税款流失。在网络交易中,无法限制纳税人在网上的经营范围,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之间可以不需要中介机构而在网上直接发生交易,使一些需要代扣代缴的行为无法进行。2.依法纳税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国家为了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这项义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规范化设立了有关规则:(1)主体设立规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对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如实申报纳税。考点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税收原则(1级)1.中性原则中性原则是指课税应在电子商务与常规商务之间,寻求中性和公平。从事类似交易、处于类似情况下的纳税人应缴纳类似水平的税款。2.效率公平原则效力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的缴纳成本和税务当局的管理成本应尽可能最小。课税应该在正确的时间里产生正确数额的税收。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应减少到最小,反偷税、避税的措施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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