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74讲_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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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单元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考点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2级)1.证据种类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2.书证(1)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

2、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2)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4.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

3、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5.证人证言(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提示】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2019年新增)(3)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

4、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对检验物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例如,交警在检查酒驾过程中对违法情况的记录)。(1)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直接导致现场笔录无效,应当注明原

5、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视听资料(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提供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8.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提供。(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真题单选题

6、】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不包括( )。(2015年)A.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B.电子邮件、电子签名C.手机短信D.评论性证言【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选项ABC)、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考点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3级)【提示】(1)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的一种法定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2)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019年新增)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

7、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1.被告的举证责任(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正式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可以要求被告提交效力在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复议维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2

8、.原告的举证行为(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责任。(3)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3.原告的举证责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9、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示】(1)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新增)(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4.举证期限(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

10、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原告的举证期限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

11、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真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若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则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2015年)A.直接认定被告主张的事实存在B.责令被告退出法庭并缺席判决C.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D.直接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考点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2级)1.被告对证据的收集(1)收集的时间特定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

12、“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2)可以延期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情形(2019年调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2.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1)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涉及

13、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2)人民法院经申请调取证据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提示】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019年新增)3.证据保全(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录音、录像

14、等)。(2)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3)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而非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考点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2级)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对质、辨认和核实)(1)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

15、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2.调取证据的质证(1)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3.证据质证的内容(1)当事人质证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资格和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2)对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3)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5)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6)新证据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而非全部)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提示】【二审中的新证据】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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