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65讲_行政处罚的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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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单元 行政处罚的程序考点三: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2级)(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1.罚款的一般收缴执行(非当场)事项具体规定(1)罚缴分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收缴程序(当事人银行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事项具体规定(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

2、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收缴程序(收缴行政机关银行国库)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

3、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罚款有关的数额情形罚款有关的数额当场作出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当场作出并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20元以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0元以下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真题多选题】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依照法律规定( )。(2009年)A.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B.应当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C.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D.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E.行政机关应当择日举行听证【

4、答案】ABC【解析】(1)选项A: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2)选项B: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场交付当事人。(3)选项CD: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4)选项E:“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本身就是一种简易的处置方式,不适用听证程序。(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1.一般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执行罚);(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示】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2.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6、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提示】此处的“逾期”既指超过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不履行),也指超过复议期限(不申请复议),还包括超过行政起诉期限(不起诉);即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真题单选题】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2014年,经调整)A.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以抵缴罚款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收罚款C.申请公安机关强制执行D.与当事人达成执

7、行和解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或者减免罚款【答案】A【解析】(1)选项A: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2)选项B:加收罚款应按“3%”的比例,“5%”错误。(3)选项C:税务机关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选项D:减免的对象是“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罚款本身不得通过执行和解减免。考点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级) 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主体具体程序(1)行政执法机关成立专案组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

8、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2)公安机关接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接受并进行审查审查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定程序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

9、关(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3)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立案(1)公安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2)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持有异议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1)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10、公安机关复议(2)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二次异议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2.移送程序中的其他问题(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附有下列材料: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

11、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3)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4)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5)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6)单位或者

12、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3.移送程序中行政处罚的处理规定(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4.监督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

13、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真题单选题】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关于移送案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7年)A.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告知移送机关不接受移送,无须转送其他机关B.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C.公安机关不能以资料不全为理由不接受移送D.对移送资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答案】A【解析】选项A: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

14、执法机关。考点五: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3级) 1.审理机构(1)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局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2)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3)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2.审理范围(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提示】经审理委员会审理

15、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3.提请和受理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其中,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4.审理程序【提示】在审理方式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1)回避要求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2)审理期限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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