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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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

2、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

3、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

4、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

5、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

6、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

7、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9、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

10、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

11、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 4、

12、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

13、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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