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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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农林渔业(农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厅 农业厅转发(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我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

2、下: 一、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种植业设施农用地。包括种植栽培的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室、产区通道等用地,以及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2.畜禽养殖业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人工授精室、活动训练场所、绿化及引种隔离带用地、种禽场内孵化房等。3.水产养殖业设施农用地。生

3、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场所、种苗化育苗室(孵化环道)、进排水渠道和用于水处理的湿地等占用的地面或水面等。 4.其他。工厂化育种育苗场所(含组培室)、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及水肥一体化物联网(含水肥一体化灌溉)管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配药用房、锅炉加温和水泵配电管护房用地、水肥一体化灌溉(需要删除,纳入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

4、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饲料配置场所(建议按照省的表述修改成: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

5、场所等用地。 (四)各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合理界定各类设施用地的范围,避免变相扩大使用设施农用地。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机动游乐设施用地;3.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10个硬底化停车位以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4.员工生活用房。(五)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且无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塑料大棚、种植架、喷淋管、水产保温大棚的,仍按原地类管理,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二、积极保障设施农业

6、发展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不受规模限制。 (二)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工厂化栽培类。规模化种植或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项目用地规模以土地承包者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准)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类。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养毛皮特种动物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3)水产养殖类。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配

7、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按照种植面积的0.6%计),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二)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1.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使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严禁借设施农业名义进行非农建设。 2.对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

8、的,经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应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3363号)办理,在完成补划验收前,不得签订涉及设施农用地的相关协议。3. 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应力求简易,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与环境相协调,要求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鼓励选用便于今后拆

9、卸复耕的木、竹、钢或新型环保材料等结构,鼓励使用临时活动板房。传统沿袭或长久使用的产区道路可硬底化铺设(路面宽度不超过6.0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4. 设施农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林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后,方能开展设施建设。 (三)明确土地复垦要求 各区应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管理,明确复垦时限、质量等要求,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研究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制度,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明确保证金使用监管及支取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程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确保土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复垦保证金标准原则上应以专家评审的复垦方案为准,因过于小型而不适宜单独进行复垦方案专家评审的设

10、施农用地项目,项目所在镇街可以定期集中组织若干小型设施农用地项目进行统一的设施农用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 三、规范用地备案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设施农用地由经营者制定建设方案,并与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村(社区、或国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区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一)签订用地协议1拟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由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附件1),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含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平面图、功能分布图、土地权属情况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

11、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2协商土地使用条件。项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与镇(街)农业、国土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土地使用年限(使用年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附件2),协商流程如下:(1)项目经营者持协商材料交镇(街)农业部门进行协商,镇(街)农业部门收到协商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协商,并将协商材料转送镇(街)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经营者需填写并提交以下协商材料: 佛山市设施农业

12、项目用地备案表(附件3);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或相关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项目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a)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d)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 镇(街)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协商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协商。协商一致后,由镇(街)在镇(街)、村范围内将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以公告(附件4),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3签订项目用地协议。公告期结

13、束无异议的,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附件5)。 (二)区农业部门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8个工作日内,镇(街)应持协商材料以及以下材料(1式3份,完成备案后区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镇(街)各执一份),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向区农业部门申请备案:1项目公告材料(含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原件);2项目用地协议(原件);3.反映设施农用地项目用地红线信息的资料包含“四图一片”,即“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最新影像图(局部)”及“现场照片”。具体要求如下:(1)宗地图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业务类型代码

14、”一栏需备注“设施农用地”,“宗地图”上需包含项目用地总范围线和农业设施用地范围线,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总范围线和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应分别编号,并区分标注清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地块。如涉及多块设施农用地,则在列表中注明对应的设施农用地地块编号及面积、用途信息。(2)“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局部)”“最新影像图(局部)”需包含项目用地总范围线及设施农用地范围红线,比例尺为 1:10000。(3)现场照片需经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盖章确认,包括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告现场照片,拟建设农业设施地块的现场照片。 4.经镇街国土资源部门

15、核实盖章确认的现场图片,包括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告现场照片、拟建设农业设施地块的现场照片。区农业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信息核实,并下发设施农用地备案核实结果通知书(附件6)。重点就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包括是否涉及禁养区、林业图斑等),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农业生产有关技术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在佛山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将项目备案材料转送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项目经营者,并将备案材料退回镇(街),要求镇(街)督促纠正。 (三)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区农业部门转来的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信息核实,并下发设施农用地备案核实结果通知书。重点核查农业设施项目选址、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的面积、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复垦协议内容、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情况,并及时将项目核查备案情况告知区农业部门、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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