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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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摸清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清查时点和范围(一)清查时点。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二)清查范围。12015年12

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此次财政部要求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需摸清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我省本次清查增加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资企业情况表,但由出资部门(单位)统一填报出资企业情况。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一)工作内容。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清

3、理,主要是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2.账务清理,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3.财产清查,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和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4.完善制度,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二)时间安排。资产

4、清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1.准备阶段(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31日)。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及软件开发,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办法等;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部署会议;对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2.实施阶段(2016年6月1日至8月15日)。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中介机构由部门单位从我厅政府采购招标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库中自行委托。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省级

5、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含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纸质资料电子版等)。各市县财政部门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汇总资料报送省财政厅,报送的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汇总报表等。3.总结汇总阶段(2016年8月16日-9月30日)。省财政厅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并向财政部报告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4.核实批复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我厅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行政事

6、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批复。三、工作要求(一)省财政厅组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及核实批复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市县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及核实批复工作。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市县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二)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的资产清查在我省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中进行。各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

7、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确认。(五)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

8、府令第95号)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四、组织保障(一)加强领导。各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二)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各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坚持“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通过清查核实工作,切实做到资产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三)经费保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以及省财政厅统一购买的部分技术支持服务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四)工作督导。各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上报。省财政厅将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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