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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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知识一、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规定 党章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这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4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现大专院校党的委员会一般任期5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2年任期。 (2)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

2、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4)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二、贯彻执行暂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因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健全

3、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搞好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健全党的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虽然有一些规定,但是不够系统,有的也不够严密,没有形成规范,因而,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共中央在总结党内选举工作经验并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暂行条例,将会使全党几百万个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渐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基层

4、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三、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制度,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使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暂行条例的各项条款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二是尊重和保障党员(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

5、或不选举某个人。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和确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三是规范了选举工作程序。暂行条例对代表、委员,以及常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程序和实施选举的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了对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分。四、暂行条例对选举工作的新规定暂行条例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问题。过去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是,代表资格审查由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并由其向代表大会

6、作审查报告。从实践看,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难以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有效的审查,这一任务实际上是由上届党委完成的。因此,暂行条例规定: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由其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二是关于差额选举问题。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按照党章规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

7、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候选人的差额比例。考虑到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只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这就是说,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一般等额提名;委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以考虑所有委员都作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进行选举。 三是关于如何确认当选的问题。党的十三大以前,党内选举办法规定,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当选。由于这一规定难以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普遍反映不合理。党的十三大是采用候

8、选人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当选的办法进行选举的。但这个办法在基层实行,也有困难。根据各地意见暂行条例作了如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样,既考虑到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在选举时,少数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选举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问题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示自己意志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

9、大会代表的权利。 六、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或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间接选举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的委员会或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七、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正式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二是在正式选举前进行预选,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等额选举就是候选人等于应选人的选举。基层党组织的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不能采取等额选举办法。八、预选 在

10、正式选举之前,首先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叫做预选。预选也是一种差额选举,是指进行正式选举以前,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九、 有效票与无效票 有效票是指符合选举规定而具有效力的选票。有效票通常由主持选举单位统一印制,选举人填写选票时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由于应选人数有一定名额限制,选举人按照规定的应选名额投票,所选名额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就不会发生无法计算票数的问题。无效票是指违反选举规定而没有效力的选票。凡不是由主持选举单位统一颁发,或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都是无效票。因为所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就无法确定谁是超过应选名额的被选人,所以,这样的票只

11、能视为无效选票。另外,字迹无法辨认的选票也是无效票。十、有效选举与无效选举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中,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不得进行选举。选举中,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十一、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即在投票选举或表决时,票上不写投票人姓名,投票内容也不对他人公开,一般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按照十六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内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党内进行投票表决时,通常也用无记名投票。这种投票方式,可以使投票人不受外来影响而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

12、志,有助于防止出现压制民主、追查选票、打击报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十二、党员大会与党员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的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员代表大会是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该级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关。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

13、期3年至5年,设立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执行。十三、党代表大会筹备阶段的工作及程序(1)在党委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35个月),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不设常委会的基层党委可召开党委会,下同)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出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初步意见等。可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意见。 (2)召开党委常委会听取组织部门汇报,并对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产生办法,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名额,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职数等提出原则性意见,并向上级党

14、组织沟通;研究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有关事宜(一般可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具体事宜。领导小组以下可设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等工作机构);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 (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研究召开党委全委会的有关事宜。可责成组织部门起草向上级党组织的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4)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XXX第X届委员会第X次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说明,并表决通过决议。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

15、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5)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X次代表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代表选举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布置代表选举工作并提出要求,讨论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草案)。 会后,应及时下发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6)指导选举单位做好选举代表的工作。主要是:指导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提名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听取选举单位汇报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和考察确定情况,审批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指导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 (7)党的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选举单位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有关代表选举工作和代表资格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代表资格经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对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结果作出批复。 (8)党委常委会组织推荐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参与推荐人选范围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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