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民政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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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民政局权责清单一、行政许可(9项)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对象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100694659330100001000440200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

2、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

3、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事前责任:对来申请成立、变更或注销的社会团体进行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2.受理责任:(1)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3.初审责任: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4.审核责任: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 不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批程序。5.审批责任:同意审核意见的,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转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

5、人员办理。6.制作文书责任: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成立或注销的批复并打印证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告知责任:(1)对审批通过的,送达申请人。(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韶关市投诉举报平台电话:12345韶关市民政局人事科(监察室)电话:873887220069465933010000200044020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

6、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事前责任:对来申请成立、变更或注销的社会团体进行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2.受理责任:(1)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

7、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3.初审责任: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4.审核责任: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 不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批程序。5.审批责任:同意审核意见的,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批

8、准的审批意见,转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办理。6.制作文书责任: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成立或注销的批复并打印证书。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告知责任:(1)对审批通过的,送达申请人。(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韶关市投诉举报平台电话:12345韶关市民政局人事科(监察室)电话:8738872300694659330100003000440200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行政

9、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省政府第169号令)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3项:省民政厅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非公募基金会负责市级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事

10、前责任:对来申请成立、变更或注销的非公募基金会进行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2.受理责任:(1)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3.初审责任: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4.审核责任: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 不

11、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批程序。5.审批责任:同意审核意见的,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转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办理。6.制作文书责任: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成立或注销的批复并打印证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告知责任责任:(1)对审批通过的,送达申请人。(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韶关市投诉举报平台电话:12345韶关市民政

12、局人事科(监察室)电话:8738872400694659330100004000440200市级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

13、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 第六条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省或各地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省级异地商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省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地市级异地商会。市级异地商会负责市级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事前责任:对来申请成立、变更或注销的异地商会进行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2.受理责任:(1)社会团体

14、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3.初审责任: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4.审核责任: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 不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批程序。5.审批责任:同意审

15、核意见的,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转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办理。6.制作文书责任: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成立或注销的批复并打印证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告知责任:(1)对审批通过的,送达申请人。(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韶关市投诉举报平台电话:12345韶关市民政局人事科(监察室)电话:8738872500694659330100005000440200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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