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场检查手册第三章票据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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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票据和结算方式第一节综 述一、票据和结算方式的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其他人在见票时或票据上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二、票据的特点(一)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能归于消灭。(二)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权利与票据融合为一,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

2、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三)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对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所载文义负责。(四)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上的债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式予以流通转让。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票据行为作为要式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有 括四方面内容,即书面、签章、记载

3、事项和交付。(一)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二)签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三)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求记载有关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记载密押的,密押不得更改。(四)交付: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第二节票据和结算方式的基本管理规定、基本规定银行办理票据等结算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基本管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统一的票据结算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

4、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及内控制度,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等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二)遵守结算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单、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曰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不得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三)办理票据等结算业务,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票据业务印章的式样和使用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票据等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管理严格,制度完善。二、现场检查要点(一)银行是否建立各类票据等结算业务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其内容是否符合

5、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等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二)银行办理票据等结算业务是否存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行为: 否存在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受理各类票据的挂失止付业务。(三)票据等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的订印和管理是否健全、合规,票据业务印章是否按规定刻制和使用。三、现场检查的流程及方法检查项目1票据和结算方式内控制度的健全、合规检查对象:银行管理行检查内容:银行是否建立健全各类票据业务和结算方式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 ,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等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

6、:1.调阅检查对象的票据和结算方式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2.査看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相关制度规定;现场查看有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执行。3.取证确认:复印与相关制度不符的有关资料。检查依据:支寸结算办法第二十条。检查项目2票据解付和结算方式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检查对象:银行机构网点检查内容:票据解付和结算方式的付款是否存在压单、压票情形。检查方法:1.调阅检查对象检查期间票据凭证解付清单,以及票据、进账单、汇款凭 衿攻凭证等各类票据和结算凭证。2.通过比对票据解付明细、各类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相关要素,检查是否有超过.规定期限解付的票据等结算业务。3

7、.取证确认:复印存在问题的相关资料。检查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二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 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 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第二百四十五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 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检査项目3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检查对象:银行机构网点检査内容:银行在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汇款

8、业务中是否存在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情形。检查方法:1.调阅检查对象检査期间办理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汇款业务清单,以及对应的客户分户账资料。2.通过比对业务清单与分户账资料,检查在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汇款的当日,分户账是否发生对应借记科目业务或是否存在借记金额小于票据或汇款金额的情形。.3.取证确认:复印存在相关问题的资料。检査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银行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有权

9、收回该行尚未用完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四)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以及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检查项目4票据凭证的订印和管理检査对象:银行管理行、银行机构网点检查内容:票据等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的订印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査方法:1.调阅检查对象检查期间票据等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登记簿、调拨领用单、运送凭证、出库记录等相关单据和台账。2.检查步骤:(1)检査票据的印制厂家选择、订购流程、收发货流程等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制度要求。(2)检査票据等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销毁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能够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3)查阅银行的查库记录,检查银行定期查库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

10、。(4)检查印、押(压)、证是否分别由专人保管,交接登记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3.取证确认:复印不符合规定的相关单据或台账。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十一部分“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 尽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户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有权收回该行尚未用完的空白

11、银行汇票凭证:(一)违反银行汇票印、押、证管理规定,在人民银行责令其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检査项目5票据业务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 检査对象:银行管理行、银行机构网点检査内容: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检査方法:1.调阅检查对象使用的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式样,汇票专用章的备案文件,以及三类专用章的领用、保管、使用、销毁台账。调阅检查期间已结清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实物凭证。2.检查步骤。(1)检查汇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式样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要求,本票专用章式样是否符合当地人民银行管理要求;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

12、和结算专用章是否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刻制。(2)检查汇票专用章的备案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要求,本票专用章的报备是否依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相关要求执行。(3)检查三类专用章的领用、保管、使用、销毁流程是否合规,风险是否可控,(4)检查银行汇票的出票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章、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签章是否使用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的出票签章的使用是否按照人民银行规定。(5)检查银行机构对印模的保管是否视同印章保管,相关印模交接是否建立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3.取证确认:复印不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或台账。检查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华

13、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处罚依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有权收回该行尚未用完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 (三)空白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密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密押系统发生泄密等重大事故的;”检查项目6票据挂失止付业务的办理检査对象:银行机构网点检查内容: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受理各类票据的挂失止付业务。检査方法:1.调阅检查对象检查期间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法院止付通知书和申请办理挂失客户的分户账资料。2.检查步骤。(1)检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齐全、准确。(2)检查银行是

14、否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立即暂停支付,査看其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是否从第13日起,恢复正常付款状态。3.取证确认:复印存在问题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及相关客户的分户账资料。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四、典型案例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延迟付款案例简介某银行在收到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无合理拒付或迟延支付理由,超过16个工作日付款,造成了持票人的经济损失。检査过程

15、裣查人员调阅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清单、收发签收登记簿,发现某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8月26日,而该银行收到托收行寄送的委托收款材料日期为2010年9月1日,在正常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但该银行在没有任何合理拒付或迟延支付理由的情形下,恶意占款16日,直至9月17 卜7理了委托收款划回。案情认定该银行无正当理由压票的情形,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条;“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处理措施责令该银行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案例2:票据凭证管理不善被管理人员私自挪用案例简介某银行支行行长李某从2009年4月到2010年1月,多次将该银行的库存银行承兑汇票私自挪用,涉案金额高达4. 36亿元。检查过程检査人员检査发现某银行库存的银行承兑汇票账实不符。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在该银行担任行长的8年间,并未执行领导轮岗和员工轮岗制度,大额票据业务处理长期“一手清”,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2009年4月到2010年1月,李某多次将该银行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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