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城商铺租赁合同(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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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广州市签订并生效: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地 址: 第一条 序 言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占有的区域租赁给乙方的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二条 租赁区域的位置、面积及现有装修、设施2.1 本合同所指租赁区域仅指座落于 (以下简称“租赁区域”),使用面积共计 平方米。(乙方租赁区域位置及面积平面图见附件一)。2.2 租赁区域现有的装修及设施状况

2、,由双方在本合同所述之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保证履行合同之各项义务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交还租赁区域时的验收依据。2.3 在本合同中,“公共区域”一词系指:甲方指定的用来供乙方、乙方雇员、顾客、及其他访客与甲方的其他租户及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共同使用、进行服务的入口、出口、大堂、走廊、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盥洗室等区域。第三条 资格审查3.1 乙方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3.2 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出示下列文件原件以供审核, 并提供相应复印件供甲方备案(详见附件四): 1)身份证; 2)居住证; 3)银

3、行卡复印件。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及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并提供给甲方备案,必要时双方可以重新确认合同主体,但乙方应对其设立的公司所负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3 乙方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出示下列文件原件由甲方审核,并提供其复印件加盖原申办方公章,一式两份供甲方备案(详见附件四):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及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供给甲方备案,如乙方在租赁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新公司的,必要时双方可以重新确认合同

4、主体,但乙方应对其设立的新公司所负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4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国内外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及授权的协议或证明; 2)注册商标证书; 3)商标权利人、授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 5)专利权证书及专利权授权证明; 6)质量检验合格证; 7)其他必要的文件。3.5 如因乙方未取得、未及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而无法正常营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在此期间的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乙方仍需按期向甲方支付并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6 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及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须自行承担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条

5、 履约保证金4.1 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商品质量及处理客户因商品、服务质量等投诉所产生的支出时,即使合同终止且乙方退场后,乙方仍应负责解决顾客因商品质量等问题提出的索赔要求,并承担商品三包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的责任。4.2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人民币 ¥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如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则每逾一日需支付该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滞纳金,甲方有权延迟交付租赁区域并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确保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始终得以持有前述金额之履约保证金。4.3 履约保证金于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退场三个月后,乙方对于甲方无任何债务责任及其他义务时无息归还(特殊行业另行约定)。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承担任何根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金额,乙方须将其应承担的责任金额提交甲方或由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如乙方不承担或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则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可将履约保证金抵偿乙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就履约保证金不足抵偿部分进行追偿。4.4 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而不足合同约定的数额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十(10)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部分,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1%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 租赁用途与经营范围5.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区域仅限乙方作为经营

7、 ,品牌为 之用途(详见附件三),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乙方不得将租赁区域或其任何部分转租、分租给他人使用。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租赁场所及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其业务的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所的用途。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因此向甲方赔偿其蒙受的一切损失。5.2 乙方承诺在租赁区域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应与其营业执照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与赔偿责任。5.3 乙方须按照甲方不时发出之管理规则的规定使用租赁场所。第六条 租赁

8、开始日及租赁期限6.1 租赁区域租赁期限共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以租赁区域交付日为准,如遇交付日延迟则顺延)至 年 月 日。6.2 租赁区域装修免租期共 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免租期不影响水电费、煤气费(如适用)及物业管理费的收取。6.3 装修免租期满后第一日即为计租起始日,乙方应自计租起始日起正式营业日,如乙方未依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营业的(甲方原因除外),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天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开业为止。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区域的围档(包括装饰喷绘等所有物料)的制作费用(如有)。若乙方因自身的原因延迟开业超过三(3)天

9、的,甲方在收取上述费用同时有权选择另行处置租赁区域,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且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并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及赔偿。6.4 如乙方经甲方同意于装修免租期结束日前提前开业或延迟开业的,则以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计租起始日确认书上载明的计租起始日为准,并以此为准起算租金,同时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在计租起始日确认书中对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应作相应调整。6.5 对于甲方商场开业时间延后的,甲方无义务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6.6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遇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乙方须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6.7 租赁期

10、满或以任何原因终止,甲方皆有权收回全部租赁区域,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三(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户合同。第七条 租赁区域的装修7.1 装饰城作为统一形象而由甲方代乙方进行施作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专柜、天花、地坪,灯具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收费标准承担前述装修费用。7.2 若乙方在入驻租赁区域后需进行装修,即必须按本条之规定进行并签署装修切结书。7.3 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支付施工保证金人民币¥ 元。乙方在支付此该笔款项及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入租赁区域进行作业,未交此两笔款项不得进场。施工保证金于开业三个月内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

11、格后扣除任何损坏赔偿后(如适用),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该保证金不足以偿付有关损坏赔偿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施工如影响公共区域的卫生,产生的清运费用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7.4 乙方在装修前必须呈上装修样本及设计施工图纸予甲方,获得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始装修。未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乙方于批准后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图纸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若因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上述报批的义务不得因取得甲方批准而予免除。7.5 乙方进场装修必须遵循甲方装修管理手册的规定。在装修期间,乙方不得影响甲方商场内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7.6 如乙

12、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损坏甲方商场的任何部位,乙方应对甲方作出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区域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7.7 临街招牌乙方租赁区域如属临街区域,乙方应按照甲方整体形象的要求设立临街招牌。乙方应将临街招牌设计方案呈甲方确认,并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及承担相关收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经甲方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代乙方设立临街招牌或拆除不符合要求的临街招牌并设立新的临街招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甲方并得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并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撤出租赁区域。如因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相应的赔偿。7.

13、8 乙方保证于该租赁区域装修期间自费办理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同意完全承担因施工所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风险责任。若因为乙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立即给予甲方相应赔偿。7.9 乙方在该租赁区域装修完毕后再作进一步装修、装饰、翻修或改动的,仍应遵循本条的相应规定。第八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8.1 以本合同约定或双方最后书面确认的计租起始日起算租金。8.2 甲、乙双方同意租金计算如下:第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不包括商场管理费费及公共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第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第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为“基本租金”。8.3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个月租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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