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场彩灯定作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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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江镇文化广场2012年迎春彩灯工程合同书龙管合同201175号甲方: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广东省)乙方:自贡市启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 为完成 2012龙江大型新春彩灯盛会制作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灯展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灯组制作地:广东省佛山市龙江镇、四川省自贡市 二、制作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共3项灯饰的制作、安装。灯饰的名称、效果图及规格等要求见附件。三、制作与验收:1、灯饰制作以灯饰设计效果图与灯饰说明书为依据。2、灯饰结构设计制作要求能够抗6级风。3、灯饰的外观和运作正常视为验收合格。四、工期:乙方必须在

2、2012年1月19日前完成全部制作、安装工作,验收合格。彩灯展出和维护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2月21日。五、合同价款:本合同总制作费为29.8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含灯饰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安装费、差旅费、守展维护费、管理费、税收的费用。六、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60%;彩灯展期结束后10天内付清余下的工程款。付款时,乙方负责提供甲方所在地税务发票和收款账号给甲方。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1、为乙方提供制作用水、电和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2、负责开展后的灯组治安管理事宜。3、负责灯饰安装期与展出期的工程用电及电费,并负责与相关部门

3、、单位协调好电源。 4、提供乙方灯组制作所需约室外约 1000 平方米制作场地(平整硬地),并负责相关费用。 5、协调地方关系,办理灯会工程所涉及的当地相关手续。 6、负责灯展开始至结束的管理事宜。负责展出完毕后的灯饰拆除。乙方: 1、遵守当地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制作、安装施工期间,灯组制作工作人员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事故(含工伤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灯展期间,对灯组结构、用电因素等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 3、对灯组的艺术效果和质量负责,持有为达到灯组艺术效果相应的设计和制作责任权。八、违约责任:1、甲方在变更方案时,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并经双方签字同意认可,甲方应支付因变更引起

4、的履行合同的费用。 2、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提出工程延期,甲方承担乙方因工程延期产生的一切费用。3、如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制作费,乙方有权停工待款。合同款未完全付清前,灯组产权归乙方所有。合同款付清后,本次灯会灯组的产权归甲方。4、在规定安装期内,如因乙方原因未如期完成,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5、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特指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战争)因素外(不含甲方项目申报因素),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除退甲方所付款项外,乙方应赔偿甲方总制作费的20%;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除前期制作费乙方不退还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总制作费的20%。九、本合同一式捌份(含合同附件),其中甲方存陆份,乙方存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条款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十、在整个制作周期中产生的技术或质量问题双方以书面备忘录的形式签字立案,备忘录双方签字后,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双方应互相协商共同履行好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附件:龙江镇文化广场2012年迎春彩灯效果图(3项彩灯)甲方: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 乙方:自贡市启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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