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附:新旧审核手册差异对照还有补充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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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审核手册差异对照1、股票发行审核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10月9日)2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3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0519)6四、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0512)7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8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10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

2、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12八、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14九、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152、债券发行审核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18十一、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19十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33、证券信息披露十四、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25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再实施

3、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274、证券发行保荐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28十七、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336、询价与承销十八、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33十九、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34二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357、证券上市二十一、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38二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版)398、持续督导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44二十四、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45二十五、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47二

4、十六、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48二十六、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通知50二十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52二十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55二十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63二十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74三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76三十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789、常用法律法规三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85三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86三十四、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

5、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0三十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93四十、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109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18四十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128四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132四十四、证券市场禁入规定141四十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43四十六、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149四十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151四十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156四十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6、知158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10月9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1、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

7、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5、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8、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6、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7、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8、本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

10、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经研究,我会认为:1、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

11、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

12、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4)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

13、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

14、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2)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3)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15、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6、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和签字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予重点关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051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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