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手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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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手册(第一版)目录1.总则31.1编写目的31.2服务概况31.3使用说明32.贷款服务机构的管理42.1贷款服务机构基本职责42.2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经营机构的管理42.3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相关部门职责43.系统与账户处理44.入池资产管理44.1“信贷资产”的管理原则44.2贷款本息回收54.3资产检查54.4资产风险处理74.5违约贷款管理84.6“违约贷款”报告114.7借款人信息管理114.8账户记录管理115.报告与信息125.1季度服务机构报告内容125.2会计信息135.3财务报告与审计135.4个别通知136.回收款的归集与转付管理136.1内部回收款

2、归集136.2回收款转入信托收款账户146.3归集账户记录管理及借款人直接划付受托机构的处理147.外部关系147.1与受托机构的关系147.2与其他贷款服务机构的关系157.3与其他机构的关系158.手册的修订15附件116附件2171. 总则1.1 编写目的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资产管理,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1.2 服务概况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

3、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的主导思想和交易结构完全按照我国现阶段有关政策要求和市场实情设计,有关交易结构设计、资产池组建、资产支持证券设计、信用增级、发行安排、交易参与主体等内容详见证券化项目的发行资料。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为受托机构提供贷款服务,并向其及其他相关机构披露所服务贷款的管理情况。1.3 使用说明本手册的主要使用者是本行参与资产证券化发行与贷款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目的是使他们

4、在从事本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贷款服务工作中,能够准确和及时地把握贷款服务工作的要点,以保证本行切实履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对本手册维护和解释。2. 贷款服务机构的管理2.1 贷款服务机构基本职责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本行通过制定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确保严格履行贷款服务机构义务。2.2 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经营机构的管理本行各经营机构是贷款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证券化资产视同本行信贷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工作与本行信贷

5、资产管理的方式和要求相同。各经营机构入池资产的管理人为资产证券化前信贷资产对应的客户经理,以及风险检查部门。2.3 参与证券化项目的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职责分工的要求,履行具体职责。3. 系统与账户处理本行证券化资产通过系统、账务单独设账,单独管理的方式,保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4. 入池资产管理4.1 “信贷资产”的管理原则本行入池“信贷资产”的管理原则是将入池资产视同本行自有贷款管理,在本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统一框架下进行,并按照贷款服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4.2 贷款本息回收证券化资产所涉经营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对公客户到期前30日、个人客户到期前15日)通

6、知和督促客户备款履约。借款人主动按时归还本息的,完成贷款收回的处理。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的,资产所在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划收。账户资金不足的,要及时进行催收。4.3 资产检查证券化资产视同本行信贷资产管理,具体检查管理工作与本行信贷资产管理的方式和要求相同。4.3.1 15日首检范围:本行给予非同业客户的所有法人敞口授信业务、全额保证金类质押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全额质押第三方出质的全额保证金类质押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启动力”创业贷款业务(打包贷款以外的其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暂不纳入首检范围)。检查时间与频率:15日首检业务起于授信业务出帐日,止于授信资金使用完毕,且客

7、户自筹及配套资金全部到位之日。重点检查要素:重点从客户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方面排查授信业务风险隐患。检查报告:授信业务出帐15日内,授信资金使用完毕,且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全部到位的,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应按要求形成授信业务15日首检报告,结束授信业务15日首检工作。授信业务出帐后15日内,授信资金未使用完毕或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未全部到位的,经营单位除按要求形成授信业务15日首检报告外,应继续进行首检相关工作,直至授信资金使用完毕,且客户自筹及配套资金全部到位,并形成授信业务补充首检报告,方可结束授信业务补充首检工作。首检(或补充首检)期内,若该授信业务转入问题授信管理,则

8、终止首检工作,免除首检报告。4.3.2 日常监控检查时间与频率:日常监控按户进行,起于敞口授信存量客户第一笔授信业务出账之日,止于授信业务结清日。包含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两种模式,以交替方式进行。日常监控主要基于对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授信担保状况和授信后续条件的落实情况的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排查客户授信业务存续期的风险隐患。依据现行贷后管理办法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实施不同频率的监控方式。检查手段: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行授信业务管理系统、电话、网络、媒体等工具或渠道对客户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收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与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面谈,通过检查经营场所、

9、账表核查、盘点库存等方式发现问题,对客户的风险状况做出综合评价。重点检查要素:主要包括客户经营管理状况变化情况、关联企业变化情况、同业融资变化情况、其他非财务因素变化情况等。客户在他行的融资变化情况,特别是他行是否已压缩对其授信;资产及负债总量、结构变化是否正常;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权属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客户经营状况、主要业务伙伴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客户现金流量特别是经营性现金流量是否正常;客户主要股东、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检查报告:按要求填写定期监控报告和不定期监控报告。4.4 资产风险处理证券化资产视同本行信贷资产管理,具体资产风险处理工作与本行

10、信贷资产管理的方式和要求相同,同时需满足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4.4.1 处理时间经营机构应在客户达到进入问题授信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正式提交问题授信报告。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辖内经营单位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4.4.2 报送部门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小微企业银行部、个人银行部为总行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条线管理职责实施管理。如果经营机构上报的问题影响重大或不能简单化解,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报告。4.4.3 实施处理问题授信管理是对问题授信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由

11、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决策,重大问题需经由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决策。问题授信管理起于达到进入问题授信标准之日,止于问题授信收回、核销,或影响客户履约的因素和问题消除日。问题授信解除后,经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问题授信解除备案表。分行授信审批权限外的授信业务问题授信解除后,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辖内经营单位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行相关部门报送问题授信解除备案表。4.5 违约贷款管理4.5.1 违约救济或处置的触发条件对到期没有归还的贷款应尽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到期通知书进行催收。有收回可能的要加大催收力度,对暂时收回无望的,在贷款全部清收前每3个月送达

12、一次,由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后取回留存,确保诉讼时效不丧失。若借款人、担保人拒绝签收,应通过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如公证送达、公告送达。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主张债权,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维护相关方利益,尽量减少损失。预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收回贷款,或者借款人、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采取法律手段可能会造成贷款损失的,需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经或即将遭受重大诉讼事项,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能力的;(二)借款人具备归还贷款能力,但由于主观原因,拒不履行还贷义务,经催讨无效的;(三)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合并、分立、租赁、承包及

13、各种形式改制,未落实原贷款债务,或债务落实方案本行不认可,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欲以其他形式逃废贷款债务的;(四)借款人或担保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如变更经营方式、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已经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且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化解风险的;(五)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存在瑕疵,并可能导致抵押权、质押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借款人缺乏还贷诚意,未能有效补办抵押、质押手续的;(六)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即将届满,采取其他办法未能有效延长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七)其他需行使诉权的情形。对债务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债权行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确实资不抵债、不能清

14、偿到期债务的企业,采用其他手段无法收回的贷款,本行可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本行应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4.5.2 违约救济或资产处置程序经济纠纷案件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管理权限按照授权权限执行。各经营机构理权限内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在案件发生时及时向总行报备,报备要求见*银行经济纠纷案件报备表(附件1)。4.5.2.1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

15、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或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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