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大堂装修专项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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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大堂装修工程劳务分包 合同编号:( )公共大堂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 包 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3第一条 工程概况3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3第三条 承包方式4第四条 合同价款4第五条 合同工期5第六条 相关处罚条例6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6第八条 其它事项7第九条 合同组成及附件8附件A10附件B11附件C12第二部分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2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单位: (以下均称甲方)承包单位: (以下均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

2、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 公共大堂装修工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2.1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任务单等承包( )公共大堂装修工程。 2.2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内容:2.2.1天花、墙身、镜画框等木工、木饰线制作安装。2.2.2 木饰面防水防潮、喷刷油漆。2.2.3玻璃、银镜、油画等安装(包打玻璃胶等)。2.2.4天花吊顶施工,含天花龙骨、基层、面层制安等所有相关工作。2.2.5石膏线安装,墙面、天花等煽灰煽灰、抛光、油漆工程;2.2.6楼地面、墙面块料铺贴(不含电

3、梯门套石);含楼地面、墙面、踢脚线、腰线、档水线、滴水线、波打线、拼花图等铺贴及块料磨边、收口(阳角做海棠角处理)、抆缝、清洁等。2.2.7负责按配合比自行拌制工程所需砂浆及工程施工所需脚手架的搭拆。2.2.8材料进场后,乙方负责场内自行装运至施工点(含二次搬运)。2.2.9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免费返修工作(若为乙方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返修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2.10配合其他班组工作,确保工序顺序及交叉作业顺利完成,做好成品保护,不得破坏已有的设施,如有破坏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2.2.11工程始末甲方不再雇佣杂工,乙方必须完成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清理、收尾工作。2.2.12

4、甲方负责把电送到三级配电箱,三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线路等均由乙方自行购买、安装、维护及保管。2.2.13其它:承包内容未明确规定但确属于承包范围的所有项目。第三条 承包方式3.1乙方以包工、包机具、包辅材、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进度、包验收、包物价上涨等方式承包本工程。3.2乙方自备除木夹板、木饰线、石膏线、乳胶漆、玻璃、银镜、油画、玻璃胶、龙骨、吊顶材料、块料、油漆、水泥、砂以外的所有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工器具,即除附件甲供材料清单约定外,其余辅助材料均由乙方负责。3.3乙供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使用前应报样板予甲方确认;乙供机械应符合各项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自行维护及维修保养

5、。3.4乙方提供的材料未经甲方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甲方不予确认乙方的施工工程量,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包括按甲方要求重新采购材料、重新施工等)。第四条 合同价款4.1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予调整,各分项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A。缴税方式:1、含税。2、含税(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4.2 本合同暂定总造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整)4.3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4.3.1木饰线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4.3.2造型天花吊顶(包搭脚手架) 按图示见光面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层高超过4.5米的楼层包搭满堂架,并另按结构天花投影面积补算脚手架费用,此项工作与其

6、他装修班组不能重复出现;层高4.5米以内(含4.5米)的脚手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天花吊顶单价中。4.3.3非造型天花吊顶按投影面积计算。4.3.4墙身夹板制安(包防潮防水)含造型饰面按饰面展开面积计算。4.3.5木饰面油清漆按饰面展开面积计算。4.3.6安装玻璃、镜片、油画(包打玻璃胶)按图示尺寸展开计算.4.3.7楼地面、墙面块料铺贴连脚线、腰线、档水线、滴水线、波打线(不含电梯门套石)阳角要作海棠角按施工图示尺寸,以铺贴面积计算。4.3.8公共大堂墙面及天花扇灰连扫乳胶漆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面计5cm。4.3.9石膏线按图纸尺寸以延长米计算。4.4 本工程为

7、综合单价包干工程,即乙方以合同内签订之包干单价依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工程施工规范和文明施工规范将全部工程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此包干单价已包括一切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利润、管理费、劳保费、保险费、工具、机械设备、燃料、合同履行期间的物价浮动及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务、费用等,甲方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4.5 关于承包价格的补充约定:4.5.1 原则上甲方不另签日工,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承包范围外不能按量计酬的零星工作;4.5.2综合日工单价:技术工每工日 120 元,杂工每工日 90 元,非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每工日 55 元;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按2013年6月份签发的关于调整周转材料搬运、装卸车方式

8、及费用的通知计算。第五条 合同工期5.1合同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 5.1.1工期:本工程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自开工日期起到竣工日期止;合同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合同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本工程节点工期为:以甲方项目部开工令要求为准 5.1.2乙方保证进场时须不少于甲方要求人数,并在 2天内依甲方要求补足人员,如乙方在工程试工期内不能达到甲方的施工要求,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终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场,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单价80%结算,甲乙双方核对审核完毕确认结算金额后一月内付

9、清。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1.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另行签订各栋号的限期(含进度节点完成期)完成任务书。因施工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总进度计划调整。5.2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条件,一般不予延期。仅在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时,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认定后,方可予以延期。5.3阶段性工期(即节点完成期)滞后的,每滞后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滞后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进度滞后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乙方向甲方支付节点滞后违约金并不免除其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5.4

10、逾期竣工赔偿为:总工期或每座完工日期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第六条 相关处罚条例6.1开工前必须做好样板,样板通过验收后才允许大面积施工,违反者罚款 300 元。6.2块料铺贴表面应平整、光滑、嵌缝连续、密实,深浅一致、周边顺直,阴阳角搭接方向正确,搭接位适当,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违反者罚款 500 元。6.3油漆需涂刷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不咬色、无流坠、无沙眼、无刷纹,颜色一

11、致,违反者罚款 500 元。6.4造成以上等各种质量缺陷的,除需承担各类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修复调整工作及因此而浪费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所有相关的费用。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7.1本合同劳务报酬款付款方式:7.1.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7.1.2乙方于每月 25 日前上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工程完成量,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初验合格后报审,初验合格工程量以甲方项目预算部审核为准,审核后于下月 25 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若乙方申报日期超过规定日期,则进度款相应延迟一月支付。7.1.3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经甲方工程部、运营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格工程造价的 。7.1.4分包工程完工后

12、一个月内,经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甲乙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工程余款(扣除相关罚款)三个月内无息付清。但是乙方在交单给甲方预算部后开始起计 45 天内必须主动找甲方预算部或遵循甲方预算部通知预约日,及时双方核对并确认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数据。如乙方不按甲方预算部预约的时间内对数,且 45 天内乙方未向甲方工程部提交书面报告者,甲方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核定结算金额,甲方项目预算部对过期结算单不再另行通知对数,项目预算部将结算单直接交公司审核,财务部有权将乙方在本工程多支付的工程款在其他工程款中扣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负责(结算流程见通用部分附件D)。7.1.5结算书由乙方

13、编制,送甲方项目预算部审核。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按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7.1.6甲方支付款项的方式为: (支票/现金/转账)。7.2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7.2.1甲方除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外,其余时间不作预借、预支,乙方应自行解决所需的周转及垫付费用。7.2.2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计量、支付。7.2.3如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必须具备完整的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计量和支付。7.2.4乙方应提供工人月工资表、转账确认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支付延迟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7.3乙方已付清乙方所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或乙方施工人员已书面委托乙方代为领取劳动报酬)后,甲方才支付工程款项。第八条 其它事项8.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施工组织改变或暂停施工超过三天的(以甲方发出的停工令为准),乙方须在施工组织改变或暂停施工发生后五天内,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将增调或缩减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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