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场的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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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监良案公2015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良罚字2015第113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戴振广 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顺德区大良同晖路十一街2号首层违法行为类型商标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 ” 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商标注册号:第3244763号,申请日期:2002年7月17日,注册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黄酒、料酒、酒(利口酒)。当事人销售的葡萄酒外包装上

2、标示有“GRAETWALL”、“GREATWINE”字样,上述字样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相似,两者的商标图案基本相同,两者都是由相同数量的英文单词组成,而且英文单词的排列位置近似,两者之间仅为单纯的某两个英文单词位置互换和某个英文单词替换,不足以产生显著性的影响,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 当事人交待,上述外包装上标示有“GRAETWALL”、“GREATWINE”字样的葡萄酒是当事人在2015年2月购进的,是由一些外面上门推销的销售人员向当事人送货上门销售的,当事人看上述的葡萄酒的包装与“长城”牌子的葡萄酒外包装很相似而且价钱便宜,所以就购进了,采购时都是没有相

3、关单据和发票的,也没有签采购协议和采购合同。其中:1、当事人购买了标示有“GRAETWALL”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采购价格是25元/瓶,销售价格为32元/瓶;2、当事人购买了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采购价格是33元/瓶,销售价格为43元/瓶;按照上述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上述待销的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合共货值15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4瓶葡萄酒后就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从进货到我局到该店检查止,当事人暂未售出上述的葡萄酒。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标有“GRAETWALL

4、”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结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的标有“GRAETWALL”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二、罚款肆佰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5.7.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7.

5、10公布起止日期2015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良罚字2015113号当事人:戴振广(顺德区大良彬炫烟酒杂货店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身份证身份证的编号:*住所:* 经营者:戴振广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2015年5月5日,我局依法对位于顺德区大良同晖路十一街2号首层的顺德区大良彬炫烟酒杂货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等零售经营活动。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物品中有:1、标有“GRAETWALL”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2

6、、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对我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现场有该店的经营者戴振广陪同我局检查。经查,“” 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商标注册号:第3244763号,申请日期:2002年7月17日,注册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黄酒、料酒、酒(利口酒)。当事人销售的葡萄酒外包装上标示有“GRAETWALL”、“GREATWINE”字

7、样,上述字样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两者的商标图案基本相同,两者都是由相同数量的英文单词组成,而且英文单词的排列位置近似,两者之间仅为单纯的某两个英文单词位置互换和某个英文单词替换,不足以产生显著性的影响,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当事人交待,上述外包装上标示有“GRAETWALL”、“GREATWINE”字样的葡萄酒是当事人在2015年2月购进的,是由一些外面上门推销的销售人员向当事人送货上门销售的,当事人看上述的葡萄酒的包装与“长城”牌子的葡萄酒外包装很相似而且价钱便宜,所以就购进了,采购时都是没有相关单据和发票的,也没有签采购协议和采购合同。其中:1、当事

8、人购买了标示有“GRAETWALL”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采购价格是25元/瓶,销售价格为32元/瓶;2、当事人购买了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采购价格是33元/瓶,销售价格为43元/瓶;按照上述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上述待销的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合共货值15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4瓶葡萄酒后就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从进货到我局到该店检查止,当事人暂未售出上述的葡萄酒。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

9、)现场检查笔录1份;(四)调查笔录1份;(五)照片证据表10张;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

10、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二、没收涉案的标有“GRAETWALL”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标有“GREATWINE”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三、罚款肆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

11、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市监(良)公 2015 第 1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良罚

12、字2015 第 73 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 注册号单位名称天高域香港有限公司顺德代表处注册号440681500021026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敏 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北路238号金桂中心三层312-313号违法行为类型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08年9月19日,余敏成为天高域香港有限公司顺德代表处首席代表,并于2014年9月31日离职,2015年4月23日我局检查时,该代表机构未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据当事人供述,余敏于2014年9月31日离职后至2015年4月23日我局到该代表机构检查为止,已超过6个月;同时发现登记证的驻在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

13、大良新桂北路238号金桂中心三层312-313号,而实际驻在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北路238号金桂中心三层309-315号,存在驻在场所变更登记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构成了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所指“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壹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

14、期限主动履行,2015年7 月10 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2015年6 月 26日公布起止日期2015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良罚字201573号当事人:天高域香港有限公司顺德代表处 业务范围:从事隶属企业业务范围的联络及市场调查登记证注册号:440681500021026 驻在场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北路238号金桂中心三层312-313号首席代表姓名:余敏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天高域香港有限公司;外国(地区)企业住所:香港炮台山*驻在日期:自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至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电话:* 2015年4月23日,我局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北路238号金桂中心三层312-313号的天高域香港有限公司顺德代表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情况如下:一、现场面积约为150平方米,有办公室2间,产品仓库1间,产品陈列室1间,有9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相关工作;二、该地址的现场负责人出示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注册号:440681500021026 ;代表机构名称:天高域香港有限公司顺德代表处;首席代表姓名:余敏;业务范围:从事隶属企业业务范围的联络及市场调查;驻在场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北路238号金桂中心三层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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