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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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型:限定性申请人:【】托管人:【】目录1.第一条前言.1-52.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63.第三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3-64.第四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4-85.第五条乙方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5-106.第六条账户管理6-117.第七条资产托管7-118.第八条费用8-129.第九条投资收益与分配9-1310.第十条信息披露.10-1411.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1512.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2-1613.第十三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3-1714.第十四条存续期间甲方的退出约定.14-1815.第十五条展期约定.15-2016.第十六条终

2、止和清算.16-2017.第十七条不可抗力及其他情形.17-2118.第十八条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8-2119.第十九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9-2220.第二十条合同的补充与修改.20-221.第一条 前言一、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合同法、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3、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本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五、中国证监会已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

4、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本合同附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2.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划款确认书上填写的内容为准。二、管理人:【】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三、托管人:【】通讯地址:【】单位负责人:【】电话:【】邮编:【】3.第三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1、名称:【】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

5、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2、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

6、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范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10-95;股票及基金:0-20;现金:封闭期内3以上,开放期内5以上。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7、,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两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1

8、、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在开放期内,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请日收市后计算的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净值。该净值在T 1日由乙方和丙方同时公告。五、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认购参与金额超过人民币【】元或推广期间认购参与金额达到人民币【】元,本集合计划即成立。六、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条件和甲方参与资金的退回方式若本集合计划未满足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乙方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甲方参与资金,加计甲方参与资金划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和

9、退回专户至划回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卡期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所述甲方指定的其在【】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开立的银行账户内。4.第四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一、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甲方可在推广期和开放期的任一交易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各网点参与【】集合计划。在推广期间和开放期间甲方可以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二、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价格1、在推广期内,甲方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人民币壹元;2、在开放期内,参与价格为申请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的每份额净值。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0、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总资产损益。三、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基本参与单位为人民币1,000元,即参与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四、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和程序1、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需在【】营业网点开立银行账户/卡作为其接收参与份额及收益的专用账户。2、甲方可在推广/开放期间的任一工作日到推广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将参与款项足额划入丙方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国信金理财稳得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和退回专户内,然后凭该

11、笔款项的划款凭证原件、甲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指定银行账户/卡原件到推广机构办理参与手续,认真阅读和理解管理合同,填写和签订管理合同和参与划款确认书。甲方须在参与划款确认书中正确填写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并将经甲方签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乙方。3、甲方办理划款手续、填写和签订管理合同和参与划款确认书后即表明甲方授权丙方: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时,如有分红,将甲方所得的第一年的分红,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卡中;在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按照甲方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划入甲方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中。4、在推广期间和开放期间甲方可以多次参与本

12、集合计划,甲方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和程序均与第一次相同。五、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和丙方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按照甲方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划入甲方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中。六、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上述指定账户。由于甲方账户原因造成参与份额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中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七、在集合计划成立前,甲方参与款的资金利息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单独计算,归甲方所有,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转为甲方的参与份额。甲方参与份额的利息金额以丙方的计息记录为准。八、参与集合计划的最终确认:1、甲方参

13、与本集合计划,必须与本集合计划的乙方和丙方签订管理合同和参与划款确认书,以丙方出具的划款凭证为甲方出资的有效凭据。乙方在T 1个工作日与丙方对甲方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2、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甲方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九、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其中:投资金额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所带来的利息;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投资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参与价格。十、甲方参与费用1、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和申购参与的费率相同,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参与费用不计入集合计划资产。费率如下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1000万参与金额免收

14、参与费200万参与金额1000万0.350万参与金额200万0.5参与金额50万0.82、甲方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参与,适用的参与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3、乙方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免收参与费用。5.第五条乙方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一、参与金额或比例乙方以部分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乙方参与比例为推广期结束时经乙方和丙方确认的除乙方之外所有其他委托人参与总额的5,乙方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一亿元。乙方参与金额与其他委托人参与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20亿元。二、乙方承诺其参与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及开放期内不退出。三、开放期出现净申购或净退出的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时,如果在

15、整个开放期内出现净申购,乙方仍将按净申购总额的5增加自有资金的参与规模,但乙方累计参与金额不超过一亿元;如果在整个开放期内出现净退出,乙方原参与金额保持不变。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乙方以其参与份额向其他委托人承担有限责任。具体含义为:如果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集合计划资产的累计净值低于面值,乙方将对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进行本金补偿,乙方用于补偿的最大金额以本集合计划到期日乙方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期末净值为限。五、乙方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在收益分配时与其他委托人享有同等权益。6.第六条 账户管理一、乙方和丙方须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1、丙方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用于本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丙方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用于本集合计划资产证券交易账户的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乙方和丙方须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和其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三、乙方为本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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