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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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年11月1日修订)董迎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特别是涉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集团审计的特定方面,其他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集团审计。 第三条 在执行非集团审计时,如果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集团项目组可以决定利

2、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的审计证据,但仍需要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集团项目合伙人还需要对指导、 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无论是集团项目组还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都需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的相关规定。当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

3、作时, 本准则有助于集团项目合伙人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在集团审计中, 审计风险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没有发现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存在的错报(该错报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以及集团项目组可能没有发现该错报的风险。 本准则规定了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 集团项目组在确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需要考虑的事项。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

4、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 定 义第八条 集团,是指由所有组成部分构成的整体,并且所有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集团至少拥有一个以上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集团财务报表,是指包括一个以上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财务报表。 集团财务报表也指没有母公司但处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组成部分编制的财务信息所汇总生成的财务报表。 第十条 本准则所称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十一条 集团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集团财务报表的管理层。 第十二条 集团层面控制,是指集团管理层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与集团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 第十三条 集团审计,是指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 第十

5、四条 集团审计意见, 是指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集团审计业务及其执行, 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 本准则对集团项目合伙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如果联合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 联合项目合伙人及其项目组整体上构成集团项目合伙人和集团项目组。但是,本准则并不规范联合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 或参与联合审计的一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与另一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集团项目组,是指参与集团审计的

6、,包括集团项目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 集团项目组负责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针对合并过程执行相关工作,并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 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十七条 组成部分,是指某一实体或某项业务活动,其财务信息由集团或组成部分管理层编制并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第十八条 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组成部分: (一)单个组成部分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二)由于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第十九条 组成部分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管理层。 第二十条 组成

7、部分注册会计师,是指基于集团审计目的,按照集团项目组的要求, 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组成部分重要性,是指集团项目组为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 第二十二条 合并过程,是指: (一)通过合并、比例合并、权益法或成本法,在集团财务报表中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 (二) 对没有母公司但处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组成部分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 第三章 目 标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二)如果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发现的问题,与组成部分注

8、册会计师进行清晰地沟通; 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和合并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集团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责 任第二十四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并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

9、第二十五条 在具体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时,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可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认为由于集团管理层施加的限制,使集团项目组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产生的影响可能导致对集团财务报

10、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 如果是新业务, 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二)如果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解除业务约定, 在可能的范围内对集团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并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七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集团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二十八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11、计划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二十九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四节 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集团项目组应当: (一)在业务承接或保持阶段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包括集团层面控制; (二)了解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一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对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获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一)确认或修正最初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评估由于舞弊或错

12、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第五节 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二条 如果计划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下列事项: (一)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三)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处于积极的监管环境中。 第三十三条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 或集团项目组对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第 (一) 项至第 (三)项所列事项存有重大疑虑,

13、 集团项目组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第六节 重要性 第三十四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与重要性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在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时,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二)根据集团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将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集团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 则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三)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

14、部分重要性。为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 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四)设定临界值,不能将超过该临界值的错报视为对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的错报。 第三十五条 如果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在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 第三十六条 如果因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要求对组成部分进行审计,并且集团项目组决定利用该审计为集团审计提供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下列方面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一)组成部分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二)组成部分层面的

15、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第七节 针对评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 对于组成部分财务信息, 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由其亲自执行或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执行的相关工作的类型。 集团项目组还应当确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三十八条 在确定对合并过程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实施的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如果预期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就集团而言, 对于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第四十条 对由于其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包括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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