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厅级罚没事项清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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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农业厅省级罚没事项清单(2017年版)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其他没收事项实施依据1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修订 )第七十六条2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省农业厅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2、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修订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省农业厅处五万元

3、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河北省渔业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4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

4、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5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6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7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省农业

5、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二条8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9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

6、修订)第四十四条河北省渔业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0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11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四

7、十六条1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1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14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省农业厅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

8、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15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16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

9、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1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18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省农业厅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19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侵权人

10、的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省农业厅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20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省农业厅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21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省农业厅违法生产

11、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2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省农业厅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12、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23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24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

13、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省农业厅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25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26向境外提供

14、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省农业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27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省农业厅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28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省农业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29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水生野生动物)省农业厅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第四十四条30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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