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商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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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工商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二一四年八月目 录一、职权目录(共266项)(一)行政审批类8项 2-98页1.行政许可4项2-80页2.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81-90页3.管理服务1项91-93页4.承接省级下放 3项94-99页(二)行政处罚类256项. 100-150页(三)行政征收类3项.151-152页(四)行政强制类5项 .153-154页(五)行政裁决类1项 .155页(六)其它行政权力类1项 155页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共22张)(一)行政审批流程图.156-171页(二)行政处罚流程图.172页(三)行政征收运行流程图.173页(四)行政强制流程图.174-175页(五

2、)行政裁决运行流程图.176页(六)其它行政权力类运行流程图.177页一、职权目录 (一)行政审批类部门名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1号 行政许可事项: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子项名称(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六)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3、、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实施主体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权依据详见附件一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收费依据和标准详见附件二受理地点详见附件三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三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四职权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备 注附件一:职权依据(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二)公司的设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三)公司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公司的注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5、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五)分公司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六)分公司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七)分公司的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

7、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八)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8、;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九)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

9、、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十)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10、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4)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五十条:“经营单位

11、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

12、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附件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无收费。 (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

13、设立登记费: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费:1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

14、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第二条第三款;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第六条。(四)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收取设立登记费300元。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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