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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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即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如下:

2、(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3)签章(重要)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5)(重要)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例如:贰零零贰年叁月贰拾壹日,出的一张支票。)(6)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3、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7)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4.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调解、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二、支付结

4、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银行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种类有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又分为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非票据结算又分为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四种。(一)汇票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银行出票)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2.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的概念:商业汇票是出票人(单位出票,个人不可以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5、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的分类: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付款,或者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付款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3)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二)支票(1)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支票的分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3)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

6、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是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三)本票1.概念本票是由出票人(银行出票)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本票具有的特征是:(1)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2)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3)无须承兑。(四)信用卡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五)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

7、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六)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七)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办理支付结算具体有以下几项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

8、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例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元必须整】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角

9、可整可不整】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不能整】例如:215.00 人民币贰佰壹拾伍元整正确;215.60 人民币贰佰壹拾伍元陆角(整)正确;215.67 人民币贰佰壹拾伍元陆角柒分整错误。(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O”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 603.55,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

10、佰零叁元伍角伍分。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6 003.55,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零叁元伍角伍分。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O”,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O”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0.55,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陆拾元零伍角伍分,或写成人民币壹佰陆拾元伍角伍分。又如:¥106 000.55,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零伍角伍分,或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伍角伍分。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O”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11、。如:¥1 603.05,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零叁元零伍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重要)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

12、.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本人本名的签章或盖章。(3)“伪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的行为。(4)“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指无权限更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5)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

13、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例题案例分析】某公司开出支付劳务费用的转账支票20 550元,却被提走920 550元。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出纳开支票没有填写大写,收到支票的人便在支票小写金额前加了“9”,自己再填上大写,从而顺利地将920 550元款项从银行划走。分析该公司为什么会被多取走90万元。参考答案:该公司出纳没有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同时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第二节

14、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中,“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重要)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

15、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需要在营业执照注册地之外的地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的管理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结算,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合规原则。(1)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税、套取现金、逃避债务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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