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劳动合同范本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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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范本使用说明本劳动合同书范本仅供用人单位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1、 劳动合同书范本第一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劳动合同期与试用期是紧密相连的,用人单位应

2、严格按该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对于新聘员工,若用人单位认为该员工比较优秀,建议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便充分6个月的试用期对员工品行与能力进行考察。若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也可在试用期间及时解除)。2、 劳动合同范本第三条:关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最好不要约定得太具体明确。如仅可约定“管理”、“财务”、“后勤”等岗位,便于用人单位在同一部门内调整人员时应付劳动者提出系变更工作岗位的主张。3、 劳动合同范本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 “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作为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制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目前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1) 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2)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

4、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3)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

5、,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4)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目前大多数企业均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

6、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时制度。但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员工不同岗位工作时间的需要,在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采用上述特殊工时制。4、 劳动合同书范本第十一条:(1)用人单位在填写该条第一项“月工资为 元”时,可在此处仅填写基本工资的金额。而奖金及各种津补贴则采用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等项目用现金发放或要求员工用相应票据来报销上述费用的办法予以处理。从而达到降低缴纳社会保险和可能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目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

7、单位可以选择适用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待遇。5、 劳动合同范本第十五条:婚、丧假: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2000年9月18日发布执行)“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参照该规定执行。(1) 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

8、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产假: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

9、为30天。(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探亲假期建议用人单位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

10、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病 假:建议用人单位参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号)及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渝劳办发2000233号)的规定执行。年休假:建议用人单位参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6、 劳动合同书范本第三十五条:建议用人单位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11、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 劳动

12、合同书范本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慎用此条款,且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8、劳动合同书范本第四十七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用人单位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B、劳动者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C、用人单位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D、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13、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9、特别说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的规定,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不作计算,因此,用人单位对于需继续聘用的优秀员工应尽可能在2008年1月1日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有效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订的,则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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