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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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颁证、变更、延续等环节:一、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安全生产活动,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 非煤矿山企业及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按以下要求分类办理:委托颁证类企业(范围由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HNPR-2009-43003)确定)的申请,由县市区安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审查发证;非委托颁证类企业的申请,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

2、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由省安监局受理并审查发证;省属以上矿山企业(含尾矿库)由市安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安监局审查发证;其他企业由县市区安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安监局审查发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发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三级加油站(V60m3)、(乙种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证,其余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发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安监局审批发证,批发经营公司由县安监局审查后,报省局备案发证,经营零售网点由县市区安监局发证。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3、定实施。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 (一)市局政务中心应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阅,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

4、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部门要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应通知有关业务科室在市局政务中心领取资料。三、审查 (一)市局直接受理的,由主办科室负责人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对申请企业的安生生产办证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要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并对审查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限为20天。 (二)市局受理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政许可申请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市局政务中心。 (三)主办科室负责人根据会审情况签署意见,提交市局政务中心。四、听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人员认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

5、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承担许可事项的处室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

6、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五、决定 (一)主办科室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是否发证的决定。批准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六、颁证经过审查,符合颁发许可证条件的,承办科室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

7、件。七、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八、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原颁证机关的政务中心提出申请。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邵阳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送达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并接受社会

8、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按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局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按时送达。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归口局信息科管理。 第三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的原则,信赖保护的原则,救济的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的原则,接受监督的原则。二、窗口公示 第四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是局机关对外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窗口。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与本局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申请人需要了解的全部信息。邵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以下简称局域网)也要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9、公示的内容有: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与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包括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要求;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三、受理方式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市局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所需的全部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局政务中心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直

10、接到市局政务中心窗口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法律法规不允许的除外)。四、处理申请 第九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查验,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对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也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受理被许可人的变更申请。被许可人要求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市局政务中心窗口也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面办理

11、受理登记手续,给申请人出具本局统一印制的、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将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名称及数量、申请人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输入电脑。 第十二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实施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也要给申请人出具本局统一印制的、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12、式的,一般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特殊情况也应当当面明确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分送及催办 第十四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局机关制定的职责范围,二日内通知主办科室,并同时通过局域网向主办科室发送电子邮件。主办科室到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全部材料签收手续。对于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局政务中心窗口经查验材料符合要求后应立即通知主办科室核实行政许可申请及全部材料。 第十五条 主办科室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仍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签收材料后二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

13、部内容告知市局政务中心窗口。以便其做到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应当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情况,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主办科室应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情况和进度及时在局域网公布。主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在不超过十日的期限内适当延长,并通知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六、送达决定 第十七条 主办科室对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局域网上通知市局政务中

14、心。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机关批准文件、其他许可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办好行政许可证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后,连同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交市局政务中心窗口。 第十八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收到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后,自作出决定之日算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并办好查收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科室审查后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并交市局政务中心。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在二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虽属于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但数量较大集中办理的,也应提高效率,每批作出书面决定、

15、办理证件的时间应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对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应当给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根据主办科室提供的理由,书面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局对于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统一由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在局域网及其他媒体上刊登公告,接受公众查阅。七、资料归档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批资料,由主办科室定期整理归档。市局政务中心窗口予以配合、检查。八、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对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送达工作负责。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程序、按规定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办公人员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遵守勤政廉政的工作规定和职业道德,高效、廉洁、正确地做好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工作,做好与主办科室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提供准确信息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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