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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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公布据悉,最高法院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文件颁布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次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分别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每章包括3至5条具体条文,连同总则和附则,全文共7章30条。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以“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指导,以新的法律、司

2、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特别是按照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为保障规范的贯彻落实,专门增加了“监督和惩戒”一章。全文共10个部分96条。 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 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提供咨询意见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忠诚司法事业”章节中,强调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在“保证司法公正”章节中,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

3、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在“确保司法廉洁”章节中,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在“坚持司法为民”章节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在“维护司法形象”章节中,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

4、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则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规范。首先,行为规范对每个环节都专门提出了基本要求。比如在立案方面,行为规范强调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在诉讼调解方面,行为规范要求“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

5、力实现案结事了”等。 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其次,行为规范还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了了详细阐释和具体说明。比如针对当事人提出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的要求,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强调“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针对需要更改原定开庭时间的行为,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

6、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要求要“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法官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邀请参加座谈应当谢绝 此外,行为规范还对法官业外言行进行了约束,比如第八十一条规定法官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

7、当谢绝”,第八十七条规定“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等,以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这两个文件特别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和统领作用。职业道德准则将其确定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并分三章分别进行了具体阐释和说明。行为规范在“一般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并在对各个工作环节的具体规定中加以贯彻和体现。三是监督惩戒措施更加明确。原有两个文件均未涉及有关罚则的内容。本次修订后,两个文件均设置了专章或专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和惩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

8、增强,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53号【发布日期】2010-12-06【生效日期】2010-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

9、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

10、严。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

11、、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

12、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

13、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第六章维护司

14、法形象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54号【发布日期】2010-12-06【生效日期】2010-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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