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制度的不完善 y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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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制度的不完善内 容 摘 要 “劳务派遣”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20世纪初的美国,就有了劳务派遣工。所以,“劳务派遣”是一个舶来品。改革开放之初,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悄然兴起,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劳务派遣用工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无序、混乱的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缺乏规范。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中有一些不完善的制度,这些不完善的方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容易引起劳动市场的不稳定。关于这些不完善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希望立法能够不断的完善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2、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动关系 制度 法律Abstract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mbalance is a nationwide problem, it has become the key to the development of restricting our economic factor, but also the social focus of concern. Inner Mongolia urban-rural disparity is becoming serious gap. Investigate its reaso

3、n, main is the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gap, urban-rural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of the urban and rural public liquidity gap, gap between the factors such as supply. To reduce the gap must rationally adjust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pattern,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

4、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Deepening land reform system for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ject new driving force; For migrant workers to create a good city working environment; Perfect rural public financial system, etc. 目录浅析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制度的不完善1一、劳务派遣发展历程1二、我国劳务派遣现状2三、劳务派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3(一)、劳动派遣法律关系复杂3(二

5、)、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3(三)、劳务派遣之间存在两个合同3四、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的不完善4(一)、劳务派遣门槛低,审查制度不完善4(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4(三)、笼统的连带责任,不利于积极地履行各自的责任4(四)、劳动者的工会保障权益形同虚设5五、解决方法和建议5(一)、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建立实质审查机制5(二)、立法明确使劳务派遣用工长期化、固定化6(三)、明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6(四)、明确劳务派遣工会组织的设立机制7结束语7浅析劳务派遣制度的不完善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用工形式。而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型公司是在各级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鼓励、引导下产生

6、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有的是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型而成,有的是职业中介机构扩展劳务派遣义务,也有的是劳务输出机构增加劳务输出的形式,还有的是新建立的。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将能满足不同期限和完成不同任务标准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并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这些劳动者,完成由派遣而产生的所有事务性工作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张玲、朱冬,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法学家,2007年第4期。劳务派遣对于增加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用人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流是应当肯定的,但劳务派遣方面存在问题也不可忽视,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7、施予以解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体制的变革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涌入城市,劳务派遣这种用工灵活、人工成本低廉的“舶来品”用工方式首先在中国东部较发达地区倍受推崇,并很快蔓延到全国的各行各业。全国各地各种性质和类型的派遣机构、组织猛增至近3万家,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经办或审批的近两万家。但直至2008年以前,由于中国一直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来对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范,因而这一行业在中国的运行就显得极不规范,众多人才交流市场、劳动就业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混淆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的概念,纷纷打起了擦边球,打着向企业派遣劳动者的招牌,争相与企业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的大量蔓延

8、严重地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劳务派遣发展历程林嘉,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劳务派遣最初源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人萨缪尔沃克曼创立的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随后这一新的用工形式逐步扩张至西欧、日本等国。我国的劳务派遣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改革开放,外国驻华机构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其用工方式,我国建立了外国企业服务机构,引入了劳务派遣。二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为了促进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政府鼓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或劳动服务公司提供就业服务。三是21世纪以来,随着非公

9、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出于用工灵活性的考虑,将直接雇佣改为劳务派遣。以北京为例,2007年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机构有658家,从业人员达33.3万人;到2008年年底,派遣单位激增至1149家,从业人员达52万人,企业数量增长了175%,人员增长了58%。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人,占国内职工总数的20%。而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都不大,其中美国为0.9%、日本为3.4%、英国

10、为2.6%、法国为2.1%、荷兰为2.5%。比较而言,我国劳务派遣规模过大,已经冲击了正规就业,并且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起草制定劳务派遣规定,拟对劳务派遣予以进一步规范。二、我国劳务派遣现状专题讨论,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2012年第5期我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呈增长趋势,我国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到底有多少,有关部门没有公布权威的统计数据,各方面一直存有争议。2006 年前后,全总做过一个粗略估算,认为当时全国的劳务派遣工大约是2500 万人。根据全总研究室2011 年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及思想动态调查测算,目前

11、, 全国企业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3.1%,约3700 万人。各省(区、市)和全国产业工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劳务派遣工数量近年来呈不断增长态势。调查结果如下:省市调查范围覆盖劳动者其中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占劳动者比例上海市企业1805 家420296 人105228 人25%江苏省工企业20家,40136 名12924人32%天津市全市范围80万40 万人50%第三产业普遍使用劳务派遣工。根据各省(区、市)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的调查,从行业分布上来看,绝大部分行业都使用劳务派遣工。在国民经济行业的20多 个门类中,有16 个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其中有11 个门类中超过20% 的被调查企业

12、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业劳务派遣统计数据:行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比例金融业68.3%1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6.7%6.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0%17.9%全国劳务派遣中各省市劳务派遣的分布行业:省市分布行业所占比例四川邮政、航空、通信、石化、电力、银行60%以上山西邮政、电信、石油60%以上天津中国移动劳务派遣工、机关事业单位52.3%重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80%安徽邮政、移动、中石化系统60%以上三、劳务派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劳动派遣法律关系复杂传统的劳动关系只涉及两方面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包括派遣单位、

13、用工单位、被派遣员工三方主体,这三方形成了一种三角形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列为共同当事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要对三者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二)、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劳务派遣之间,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向与劳动者发放工资、支付加班费、缴纳社保金、保管职工档案,以及进行基本的劳动就业培训。劳动者和直接的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需要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遵守其规章制度和接受相应的工作安排。(三)、劳务派遣之间存在两个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关系不同的是劳务派遣之间需要签订

14、两个合同,即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当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俩者的合同属于民法范畴不属于劳动法范畴。此类合同应约定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而用工单位应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职工工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等相关费用陈静娴主编,合同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出版社。四、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的不完善由于劳务派遣制度存在上述特点,劳务派遣中关系较为复杂,一个劳动者、两个劳动单位及两份劳动合同,所以立法很难规范完善这一关系。其中我国关于劳务派遣制度也有一些不完善的方面,主要表现如下:(一)、劳务派遣门槛低,审查制度不完善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太低,没有严格的

15、实质审查制度以及事后监管制度过于宽松。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正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条件仅限于20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在其他方面并无特别规定。设立门槛较还有丰厚的利润可图,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虽然和公司法设立的门槛相比,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门槛要高出很多。但是,目前有很多中小企业在设立时存在虚假出资、设立后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所以五十万的注册资金根本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且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成立以后,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时候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时候就应该有公权力的介入。但是我国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制度过于宽松,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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