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司规章制度大全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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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公司规章制度大全之合同管理一 目的及范围1.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2.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定合同。3.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合同指正式合同文本、备忘录、传真、信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的形式。如果因情况紧急,要采取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的,首先要经公司授权负责人同意,其后要尽可能地采用上面的提到的几种合同形式加以固定。4.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包括国内采购合同、国

2、外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进口合同、出口代理合同以及未列明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5.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行指导。二 合同的批审权限合同原则上由总经理签订,但经总经理授权的可以由副总、总助或其他负责人签署。总经理的授权方式可以为授权书、电话、传真等。副总、总助可以签署除总经理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合同。如无特殊情况,审批范围如下:1. 总经理审批、签署范围A 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第一次购销或与供方第一次合作,金额在人民币20万以上的(含20万);B 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经常性购销,金

3、额在人民币50万以上的(含50万);C 国内销售合同采购所需预付款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D 国外销售合同在5万美金以上的;2. 部门经理审批、签署范围A 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经常性购销,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经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的人员审核,由业务经理签订;B 国内其他购销合同由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审核,并批准签订;C 国外销售合同2万到5万美金的由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签订。3. 业务经理签署范围A 2万美金以下的由业务经理签订,须由两位以上的业务人员审核。4. 律师合同附签上述重要合同在交由上述管理人员签字之前可以由顾问律师附签,以说明该合同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审查。

4、三 合同订立之前的前期调查1.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尽可能对交易对方的以下情况进行了解:A 要求对方提供将其主题资格方面的法律条文,如营业执照,重大的交易对象不妨到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查其登记内容;B 交易公司的背景和相关历史;C 对交易公司的营运状况进行分析;D 对交易公司的信用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过去是否认真履行了与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欺诈或不讲信用的行为,是否已卷入与他人的或与国家机关的纠纷;E 对交易公司的资信了解,包括是否有房屋还是租用他人房屋,相关财产是否抵押。2. 所欲签订的合同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可交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有相关建议的,可以在合同草拟稿中说明,并由会计签名。3.

5、以上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尽可能知晓,如果调查了解的成本过高,可以在将来签订主合同时加入对方保证条款。4. 经办人员对以上信息的记录或调查的情况将来与合同原件一并入档。四 合同的订立步骤1.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书面合同。2. 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旅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涉及合同对于适用法律及选用仲裁条款要尽可能选择中国法律及中国范围内仲裁。3. 在订立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状况、目的,双方所处的地位,以采取不同的方案和对策,在对方商谈过程中要从有利于本公司的程度逐次引导。4. 格式化的合同由经办人按合同纸

6、上的要求填写。5. 重要合同由法律顾问负责拟稿。6. 拟稿完毕后,经本部门审核后,交由律师进行法律审查,顾问律师根据法律对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之后交由经办人按合同签订权限报相关负责人签订。7. 重要合同则再转总经理,非重要合同则直接交印章保管人用印。8. 法律顾问对合同稿提出意见的、则向经办人说明情况并退回。经办人要求通过的、但法律顾问仍持保留意见的,经办人可以根据层级上报到上级管理人员,并由该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再次审查。9. 总经理对重要合同稿和有争议合同稿予以审核并具有终审权。五 合同的执行1. 合同在签订之后,原则上整个过程应当由经办人负责全过程的执行,经办人员要做到对合同的内容、每一

7、个细节要有充分的了解。2. 当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新的重大的事实情况时,经办人应及时地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征求律师的意见,以寻求对策。3. 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人员变动的,如该人员只是在公司内部变动,则由该经办人员继续负责,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原经办人向新经办人完全、充分说明合同执行的整个情况,环节,交接相关资料。新经办人不了解的地方,原经办人要负责说明。4. 如原经办人离开公司的,要由其将合同执行的全部资料交接下来,并充分说明整个合同的执行情况,经该业务部门确认无误的,方可办理离职手续。5. 合同执行完毕后,相关资料由经办人及时交档案保管部门入档。经办人要对入档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六 入档

8、管理1. 合同签章生效后,正本由档案保管部门归档,合同有关的业务资料由相关的业务部门保管复印件,原件有富余的也可持有一份原件。2.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3. 档案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与之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相关单证等。4. 以上资料不得随意改动、弃置、销毁、遗失。5. 档案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已执行完毕但未归档的合同及相关文件。七 责任1. 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2. 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9、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八 其他1.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2. 本规定由公司可根据新情况作出另行规定。职工年假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0、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

11、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

12、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

14、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

15、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六年休几天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专家解释,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覆盖面很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属此规定的保障对象。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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