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课程4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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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研究4第一部分 欧盟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概况及目前欧盟采购的数据情况5一、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概况5(一) 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51. 欧盟政府采购形成的政策背景5(1) 形成时期6(2) 发展时期8(二) 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具体制度81“程序性”指令的适用9(1) 合同的实质性规则91.1对物的适用91.2对人的适用11(2) 合同程序性的规则122.1招标程序122.2公告规则132.3预选投标人规则132.4定标规则132.5技术规范142.“救济性”指令的适用14(1)传统行业的救济性指令14(2)特殊行业的救济性指令15二、法国

2、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6(一) 概述16(二) 基本法律制度171. 重建公共合同的法典机制172. 简化确定公共合同的方式193. 简化公共合同招标的程序20(1) 无须事先签订合同的程序20(2) 一般合同金额的简单竞争程序20(3) 重大合同的邀请发价程序20(4) 特定情况的直接磋商程序21三、目前欧盟采购的数据情况21第二部分 欧盟公共采购市场实际对外开放的有限性23一、盟层次对外开放的有限性23(一)欧盟法律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23(二)环保政策导向下的具体措施24(三)欧盟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的新近发展251. 公共采购合同招标过程中的一般性规定262. 公共采购合同招标过程中的具体规

3、定26(1)“竞争对话”程序26(2)“框架协议”27(3)强化预选投标人规则27(4)强化定标规则28(5)简化合同门槛283. 特许协议28(1)与特许协议相关的原则29(2)与特许协议相关的原则29(3)有待改进的问题294. 涉及特殊行业的最新指令30(1)产生的背景30(2)与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的关系32(3)公用事业指令的适用范围323.1公共合同主体323.2适用的合同323.3采购门槛以及估价方法343.4采购方式和授标程序343.5公告34二、法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35(一)重视发挥公共合同的经济作用35(二)规范政府采购计划35(三)实施更加有效的监督36(四)统一国家和地方

4、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适用37(五)促进法典的现代化37(六)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及手工业者开放38第三部分 对欧盟进行双边谈判时应该注意的问题39一、宏观政策层面的动向39二、具体法律层面的评论39三、交涉中的具体对策41四、仍需进一步加强我方管理工作的建议41参考文献:42附件43附件1: 欧盟关于协调公共服务采购合同的程序的第92/50指令43附件2: 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政府在水,能源,运输和电讯领域授予采购合同的程序的第93/38号指令44附件3: 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公共物资采购合同的程序的第93/36号指令45附件4: 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的第93/37号指令45附件5

5、: 欧盟关于协调水,能源,运输和邮政服务合同的程序的第2004/17指令45附件6: 欧盟关于协调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和公共采购合同的程序的第2004/18指令50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其影响不仅必然反映在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且也自然会波及到每一个积极参与的国家,尤其是积极对外开放的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在此方面做出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是其下辖的四个诸边协议之一 所谓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亦称复边协议,是多边协议

6、(multilateral agreement)的对称。虽然诸边协议只对签字国有效,属于自愿加入,但其影响正在日益扩大。这说明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采购的立法正在经历着一个从国内规制到国际规制的发展过程 除此之外,1992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在第4部分第10章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了货物、工程与服务采购示范法。我国在与欧盟就我国入世达成的有关协议中曾经做出了相关的承诺,具体表述是“在政府采购上加大透明度、放弃歧视行为” 参见WTO中欧世贸协议,6其他义务。其后,由于中国与欧盟之间的双边交往日益加强,根据2005年11月签署的中欧政府采购合作谅

7、解备忘录,中欧于2006年5月16日在北京举行首次政府采购对话,从而为双方在此领域能够进一步进行合作提供了契机2 http:/ 2006-05-17 中欧双方对中欧政府采购对话机制建立以来开展的交流和合作表示满意,强调了中欧之间保持经常性政府采购对话的重要性,一致认为这一对话机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将对加强中欧合作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国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情况,欧盟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司政府采购司司长卡森等人介绍了欧盟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情况。2007年07月05日,随着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的举行,我国在联合声明中进一步承诺“重申将于今年年底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 新华网

8、2007年07月05日。因此,具体分析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着重介绍一下欧盟目前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概况;第二部分“实际开放的有限性”主要用于我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准入机会进行评估;最后作为总结,提出对应措施。第一部分 欧盟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概况及目前欧盟采购的数据情况本部分着重介绍欧盟目前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概况,包括欧盟层面以及法国的法律、法规等,最后简单列出欧盟近期公共采购的数据情况。一、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概况欧共体的目标是营造一个统一的内部市场。早在1966年它就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专门规定。由于政府采购金额在欧共体的生产总值和贸易总额中有很大比重,因而欧共体对此十分关注。为了确

9、保欧共体在单一市场中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在坚持不歧视、透明度和平等对待的原则下,通过公开竞争,为有竞争实力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扩大商业机会。经欧共体成员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欧共体的政府采购指令,从而形成了一个整体法律框架。成员国必须使他们的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公司的合同授予符合法律框架的要求。各成员都必须把指令转化成他们的国家法律,他们可以选择转变的形式和方法,但指令的各项内容都对他们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机构和国家的其他部门都有遵守欧共体条约的义务。(一) 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当今欧盟相关法律制度的复杂性体现在其形成过程中的曲折性,这主要涉及欧盟相关政策

10、如何能够转化为法律制度,以及其成员国如何将其法律制度在其国内落实的态度问题。1. 欧盟政府采购形成的政策背景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的特征。欧盟的条约使其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决策机构,赋予立法权限。欧盟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欧盟理事会包括首脑会议和部长理事会,其作用是立法和决策,既可以单独,又能与欧洲议会一起行使立法权。首脑会议亦称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主要是确定欧盟的内部建设和对外

11、关系的大政方针。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以下事项: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宜;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此外,应当强调的是欧盟委员会,它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报告和建议,并保证欧盟的政令在各成员国畅通。欧委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受欧洲议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特别是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欧委会下设36个总司级单位 总

12、秘书处、法律部、新闻和通讯总司、企业总司、竞争总司、就业和社会事务总司、农业总司、交通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联合研究中心、信息社会总司、渔业总司、地区政策总司、能源总司、税收和海关总司、教育和文化总司、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司法和内部政策总司、贸易总司、发展总司、扩盟总司、对外关系公共部、人道援助办公室、欧盟统计局、人事和行政总司、总监察司、预算总司、财政控制总司、欧盟反欺诈办公室、联合口译和会务部、翻译部、出版办公室。,其中参与政府采购对外谈判涉及以下单位,经济与金融事务总司、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对外关系总司。此外,在与我国磋商时,欧盟驻华使团和欧洲中央银行也排代表参加 参见新华网布鲁塞

13、尔月日电,关于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虽然自上世纪60年代起,欧盟就开始致力于相关领域的法制化,但是其形成过程却并非一帆风顺,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1) 形成时期自罗马条约起,就开始着手确立欧共体公共合同的基本条款。首先是在其第12条(原第6条)中确定的原则性规定,即:禁止国籍性歧视。其次是在其第28条(原第30条)、第43条(原第52条)、第49条(原第59条) 中确定的具体规定,具体包括:禁止限制商品、服务的自由流通以及开业自由的规定。上述两类规定都是为了打破公共合同的国界障碍。随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30条F款,后由阿姆斯特丹条约修改称之为163条,在其第二段中进一步

14、要求各成员国开放国内公共合同市场,但仅仅局限于技术研究和开发领域。由此可见,国内公共合同市场的开放仍然阻力重重。此后欧盟又制定了相应的指令。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利于公共工程和公共采购开放的指令,具体是1969年12月17日有关公共采购的70/32号指令,1971年7月26日有关公共工程的71/304号指令。另一类是规范公共合同签订程序的指令,具体是1971年7月26日有关公共工程的71/305号指令,1976年12月21日有关公共采购的77/62号指令。但由于以上指令均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所以导致欧盟委员会于1985年6月发表了“关于建立内部市场的白皮书”,列出不利于自由流

15、通的具体障碍,指出公共合同市场开放程度的不足。随着欧盟一体化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1987年7月1日签订的单一欧洲法令确立了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内部市场的目标。因此欧盟近年来在该领域做出了若干指令。根据其各自的特征不同,可以对这些指令进行如下分类:其一,是按照合同标的的归类,包括公共工程(1989年7月18日的89/440指令,1993年6月14日的93/37号指令)、公共劳务(1992年6月18日的92/50号指令)、公共供应(1988年5月22日的88/295指令,1993年6月14日的93/36号指令)。其二,是按照合同产生争议而适用的救济机制划分,具体是根据领域分类,即传统领域的“救济性”指令(1989年12月21日的89/665号指令)和特殊领域的“救济性”指令(1990年9月17日的90/531指令,1992年2月25日的91/13指令,1993年6月14日的93/38号指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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