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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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邢汾高速公路冀晋界段技术规范(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整合版)第 101 节 通 则101.01 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与管理。本规范适用于邢(台)汾(阳)高速公路邢台至冀晋界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和管理。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

2、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应按本规范及合同中关于本项目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河北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101.02 定义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名

3、词术语(JTJ 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2.除合同条款已规定的词语定义外,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分别为:工作或作业: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

4、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300章、400章301节、302节301.01小节、301.02小节301.01-1条、301.01-2条301.01-1(1)款、301.01-1(2)款301.01-1(1)a项、301.01-1(1)b项301.01-1(1)a(a)目、301.01-1(1)a(b)目101.03 缩写词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本规范采用以下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GB、GB/T、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ECS、SHC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JG、JG/T、JCJ、JGJ/ T、CJ、CJ/

5、T、CJJ、CJ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JT、JT/T、JTJ、JTJ/T 、JT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1)TB、TB/T、TBJ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DL、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HG、HG/T,HGJ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SL、S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YB、YB/T,Y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J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工业行业标准YD、YD/T、YDJ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2.计量支付单位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米(延米) m毫米 微米 m平方米 平方毫米 2立方米 m3千克 吨 t牛(顿) N千牛(顿)

6、 kN帕(期卡) Pa千帕(期卡) kPa兆帕(期卡) MPa摄氏度 天 d小时 h分 min秒 s101.04 标准与规范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42d前报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

7、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责任。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规范。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和其它标准与规范均为现行的国家和其它标准与规范。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以及本技术规范出现歧义或条件变化需要修改补充,应由监理人进行调查与发包人协商后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规范;b.河

8、北省制定的标准或有关规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101.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一般要求(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尺管承包人已按承若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

9、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

10、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101.06 工程量的计量1.一般要求(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3)任何工程项目

11、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8)除监理人另有

12、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认证合格的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2.重量(1

13、)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3)钢筋、钢绞线、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预埋铁件(含连接钢板及锚固钢筋)、吊环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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