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六讲,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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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第四节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犯罪主体:指依法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研究和解决主体要成立犯罪者本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节 概 述,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分类,特征,一、主体必须是人。 (一)自然人主体较普遍; (二)单位主体只是例外: 限于刑法分则中特 别规定的部分犯罪。,特征,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制约; (二)单位:表现为单位意志。,特征,三、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研究自然人主体的一般要件

2、。 自然人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的人。,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刑法采取四分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时期。,我国,立法划分,立法划分,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犯罪,未成年人实施规定以外行为,如果同时触犯该规定,应当依照所涉八种罪名定罪处罚。,注意,注意,未达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加以管教,或由政府收容教养。,立法划分,立法划分,有关问题,1、年龄的计算 “已满”指实足年龄, 按公历的

3、年月日计, 并以过了周岁生日的那一天开始起算。,2、年龄的确定 一般以行为实施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为准; 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则依行为状态结束时的年龄确定。,有关问题,3、跨年龄犯罪的认定 即使是相同的犯罪,也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分别认定。,有关问题,认定,(1)已满16周岁后和已满14不满16周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列举之外的犯罪;,(2)已满14不满16周岁期间和不满14周岁时都实施了刑法列举的八种犯罪。,一个人认识、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作用、后果和社会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又列举了三类特定 人的刑事责任

4、能力问题。,我国,(一)精神病人,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指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 行为当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状态,而非处于 “缓解期”或“间歇期”;,判断标准,判断标准,(2)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 行为时完全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其的减弱。,2、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指间歇性精神病人即周期性发作者。 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精神病人,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精神病人,(二)醉酒的人,1、

5、生理性醉酒 饮酒过量引起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病理性醉酒 少量饮酒即引发的严重精神障碍。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二)醉酒的人,聋哑俱全者和双目失明者,一般为先天性或自幼形成。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三)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 个人犯罪的对称,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

6、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主体:依法成立且相对独立的五种单位,范围比法人广泛;,一、构成特征,(二)主观: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且获取的非法利益必须归单位所有。,一、构成特征,(三)客观: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并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一、构成特征,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两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罚制,指只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第四节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按主体在构成犯罪上是否必须具备特定身份,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指具备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构成条件的个人或单位,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单位犯罪的一般主体,特殊主体:指除了具备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构成条件以外,还须具备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作为其构成条件的个人或单位,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单位犯罪的特殊主体,特殊身份,指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地位、资格或状态、或某些生理、病理特征。,特点,(一)以具备一般主体条件为基础;,(二)以具备某种特定身份为要件;,特点,(三)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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