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物资合同范本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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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 卖方: 买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 包号(招标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1定义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包括本合同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

2、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5“施工单位”指 ,系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1.6“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为 。1.7“监理单位”指 是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1.8“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合同条款中指明。1.9“天”指日历天。1.10 。2标准和适用性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

3、用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4知识产权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如发生索赔,卖方应自负费用进

4、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费用)。5联络5.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在正式授权书提交给卖方之前,卖方代表及卖方联系方式以合同协议书载明的为准。5.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卖方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1条的职责。6计划和报告6.1在本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

5、应需求计划(订单)。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7检验、测试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

6、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8包装和标记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交货地点。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

7、、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9运输和保险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9.5 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 。10验收10.1卖方应随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8、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

9、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10.6买方在物资到达交货地点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11伴随服务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

10、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1.2卖方应提供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2备品备件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2.2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

11、所需的备件。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13合同结算和付款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1) 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买方的书面指示开具)、运杂费发票;(2) 付款申请书,写明合同编号,当期应付款数额,收款银行账号,加盖卖方公章并经合同授权人签字;(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13.2 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验工作后,卖方按买方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进行结算。买方在收到发票后次月20日前支付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80%货款;剩余

12、15%的货款在该批物资交验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交验合格6个月后付款,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13.3双方约定结算价格实行固定单价,单价为 ,总价为 。本合同项下货物在合同期内实行固定单价的结算价格,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固定不变,招标人及买方不考虑任何调整因素。13.4 双方约定定期结算:13.4.1供应结算期: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含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13.4.2合同结算单价公布确定后,中标人按收货人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结算,并与合同

13、买方进行结算。13.5货币:人民币。13.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名称: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税号:120 116 244 997 951开户行:工行天津空港经济区支行账号:0302017209300059289开户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14保证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14.3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检测不合格产生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不同意主动承担则买方有权从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索赔(包括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索赔,卖方应自费处理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14.6质量保证期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详见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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