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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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春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伊春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类别分为小超市、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 小超市类应在备注栏标注小食杂店、小便利店等。 小餐饮类应在备注栏标注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

2、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校外托管机构应在备注栏标注是否是其他餐饮单位集中配餐。现场制售类应在备注栏标注具体制售的品种。(不含乳制品)第四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热食类食品制售、饮品制售(不含现榨果蔬汁、自酿酒)。第五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小经营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

3、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六条 食品小经营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食品小经营经营者应当制定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

4、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小餐饮经营者应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和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食品经营区环境整洁,食品经营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配备符合食品

5、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条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一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食品制作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手套和口罩等。 第十二条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水质应符合用水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第三章 小超市

6、类审查要求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节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二)食品摆放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三)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销售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销售所需的温度标准。 食品销售场所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柜台的应当有明显

7、标示。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标识清晰,设施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的核准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本章第一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节要求。 第十八条 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或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根据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设置相应的存放、洗涤、消毒等设施。销售人员配发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配备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配备

8、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第二十一条 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第四章 小餐饮的核准审查要求第二十二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除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要求。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区域,以及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合理布局

9、,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场所均应设置在室内。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第二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地漏带水封。墙面、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表面光洁、耐腐蚀、不吸水、不易积垢、易清洗、耐温的浅色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

10、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区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水池的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品种相适应。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二十九条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装置。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孔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格栅或网罩。 第三十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可不设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

11、密闭并易于清洁。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三十一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设冰箱或冰柜,生、熟食品应分开冰箱(冰柜)存放,并标识清楚。 第三十二条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第三十三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要设置食品添加剂带锁专柜或专门的存放场所和必要的计量器具。 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12、第三十五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第三十六条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第三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章 校外托管机构的核准审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申请校外托管机构的,除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要求。第三十九条 选址要求:(一)选择地势干燥、有上下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设在违

13、法建筑内;(三)校外托管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设置、布局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区应相对独立,并均应设置在室内场所,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二)食品处理区应合理布局,并具备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面、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表面光洁、耐腐蚀、不吸水、不易积垢、易清洗、耐温的浅色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

14、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四)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其就餐场所的出入门口须设防蝇防尘设施,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备;(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区面积应与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其切配、烹调场所的累计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第四十一条 设施要求:(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设置3个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盆),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专用的盆等食品原料清洗容器,分别用于蔬菜、肉、鱼等食品原料的清洗,各类水池(盆)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盆)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

15、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盆)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盆),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2个专用清洗水盆等餐用具清洗容器,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1个固定的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三)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用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四)粗加工、切配、烹调、餐饮具清洗场所,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五)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六)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桶)应独立设置并专用,其位置应以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为原则;(七)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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