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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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SGQ/CSG215038-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2011-03-22实施2011-03-22发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目 次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申报条件1第三章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4第四章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6第五章 附则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人力资源“一体化、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绩效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规

2、定,结合公司电力会计工作的专业特点,特制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作为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第二条 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细则,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第四条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凡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六条 凡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的专

3、业人员,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凡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一)教授级高级会计师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2、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3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颁发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研究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对于军队转

4、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原单位不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取得博士学位后8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12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15年以上,且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高级会计师1、博士后出站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可直接认定为高级会计师资格。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4)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原单位不组织专业

5、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取得硕士学位后7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15年以上,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可申报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第八条 外语条件(一)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A级合格证书。(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县级以下单位人员可使用C级合格证书)。 第九条 计算机条件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者,须能较熟练

6、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级以下单位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者可使用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第三章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条件(一)精通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财务会计专业工作有深入的研究。(二)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精通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四)熟悉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五)熟悉相关电力生产及管理知识。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7、(一)主持完成过省(部)级的重点公关项目,或大型企业单位的资金或投、融资管理,或成本管理、会计核算、财务预算等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具有较强的财务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三)能承担或主持制定财务会计标准、制度或编写财务会计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等工作。(四)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财务会计专业工作有创新。(五)能组织、指导高、中级财会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条件(一)任现职期间,做出如下业绩之一:1、国家级财务会计研究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2、

8、省(部)级财务会计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市(厅)级财务会计研究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3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4、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财务会计专业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两名以上有关专家及省级以上单位证明为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下同)。5、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财务、会计专业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省或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6、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过程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有较大价值

9、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7、主持分子公司级以上财务会计重点研究项目,取得突出成绩。(二)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SSCI(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收录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第一作者,下同)。2、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主审者),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3、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4、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三)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者,除

10、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提供1至2项能代表自己绩效水平的工作实例报告,参加专家组的答辩。第四章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条件(一)系统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财务会计专业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较为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四)了解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五)了解相关电力生产及管理知识。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一)须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1、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地开展本职工作。2、有组织、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

11、、会计核算的经历;具有负责制定本单位财会规章制度的能力。3、能够组织、指导中级会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金或投、融资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2、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成本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有关成本定额、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3、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帐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两年以上。4、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过重要经济合同、经济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的研究审查工作。5、作为骨干力量解决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2、会计核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条件(一)任现职期间,须做出如下业绩之一:1、本专业1项国家、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专业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在实践中运用产生较好效果,得到有关专家的肯定。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编写的本专业各项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分、子公司及以上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采纳并颁发。4、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方面成绩显著。5、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

13、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6、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财经类专业课程,或编写过财经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7、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开发应用会计核算等软件,通过分、子公司级以上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取得显著成果。(二)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1部专著或译著(第一作者或主要编著者,下同)。2、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需提供证书,下同),或以上论文各1篇。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及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需提供证明材料)。4、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且主持制定公司或分、子公司正式颁布实施的有关会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程、技术规范、导则等(须提供证明材料)。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评审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十七条 本评审细则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评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工程、会计、经济、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人评200627号)有关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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