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议会制度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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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议会萌芽的出现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之后,大量的宪法草案被起草,其中18部草案正式生效为宪法。法国一直在君主制、帝制和共和制之间徘徊。正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议会萌芽开始出现。(一)1791年宪法1789年6月17日三级会议转变成国民议会这件事标志着旧有秩序的崩溃。当时革命者的主要诉求便是制定一部旨在保卫人权、限制国王权力、使政治生活有序化的成文宪法。1789年国民议会又宣布改名为制宪议会。在这种情况,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9月3日宪法得到了通过。其中,前者只是一项旧有超越时空性质的原则宣言,而对于具体的议会制度并

2、未规定,甚至对于议会政治的重要性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议会政治具体化的任务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初步的完成。根据该宪法规定,法国的主权属于国家,这一主权由立法机构和国王代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当时的国民立法议会共有745名议员,由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所谓积极公民,是指那些25岁以上、出生在法国或归化了法国的、有固定住所的,特别是缴纳了不低于三个工作日日值的直接税的男性公民。宪法还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的权限主要是:法律的创制权(提出法案的权力)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决定公共支出及赋税的权力;决定公共收入在各省间的分配及运用的权

3、力;与王一起决定宣战的权力;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和平或同盟条约的权力。由于在这种宪法的规定中,国王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其频频使用否决权,从而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最终到了1792年的年中,这部宪法实施上就已经被搁置了。(二)1793年宪法1792年8月10日,巴黎爆发了起义。9月21日,国民公会正式开幕,取代了国民议会的地位。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的新宪法具有许多新的特点。首先,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部共和宪法,其废除了世袭的权力,规定一切权力必须经选举产生。同时,为了扩大选举的范围,其还废除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界限,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一切

4、年满21周岁的男性公民在某地居住了10个月后,都可参加该地的初级议会,然后在初级议会中按人口比例选出选举人,参加对国民议会的选举。其次,1793年宪法宣布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从而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指导思想。但是,1793年宪法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当时决定着法国政治的是国民公会及下属的各个委员会,尤其是公共安全委员会,因而,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段时期是议会专政的时期。(三)1795年宪法这部宪法否定了国民公会的绝对优势,重新建立了行政权的权威,再次确认了分权原则。在选举方面,虽然公民均可很容易的加入初级议会,但如果想参加选举议会,则除了需要年满25周岁之外,还要拥有一份相当于10040

5、0个工作日日值的产业。因而这仍然是一种财产选举。在立法及立法权方面,这部宪法在法国政治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两院制,即元老院和五百人院,其中元老院由250名议员组成。五百人院享有法案的创制权,讨论和三读通过法案的权力。五百人院的法案转送到元老院,由后者决定是否将其付诸表决。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原则,这些原则至今对于法国的议会实践仍然有着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议员法律地位的不可兼容性上。行政权由5人督政府组成,督政任命部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部长只对督政们负责。总的来说,这部宪法严格而僵硬的分权体制使得各权力机构之间的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国家事务的治理,并最终导致了雾月政变。(四)拿破仑专政时期的几部宪法1

6、、1799年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共和制原则及国家主权原则,但人民在这个制度下并没有多少权力和力量。他们所能作的,只是将自己的权力通过投票委托给他们信任的人。这部宪法还恢复了成年男子的普选制,虽然这种普选制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普选制还有很大的区别。执政府是各权力机构中最重要的机构,由三名执政组成,任期十年,可以无限连任。立法权则由四个机构共同行使:参议院由第一执政任命,其负责将政府提出的法案草案整理成文,并向立法团做出解释和辩护;法案审议委员会由100经选举的成员组成,任期五年,其只是负责讨论法案,而没有法案的创制权和表决权;立法团由300名30岁以上的经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负责提取政府、参政院和法

7、案审议委员会的意见,并对法案进行表决;元老院由6080人组成,主要负责审查最后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这部宪法削弱了议会的权力,而提高了行政权力的地位。2、其他几部宪法1802年宪法使拿破仑成为了终身第一执政,财产选举制代替了普选制。1804年宪法使拿破仑由第一执政成为了皇帝,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帝国。帝国时期,实际上皇帝才是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立法团、法案审议委员会的权力则大大下降。二、议会政治的引入议会政治的引入主要发生在1814年复辟王朝的建立到1870年第二帝国终结的这段时期里。在这个期间,虽然奉行的并不是法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制政权,但某些议会政治的原则和具体制度开始被引入法国的政治实践。这段

8、时期的历史也为后来的法国政治生活提供了经验。1、1814年宪章1814年路易十八颁布了自己的宪法性宪章,于7月6日开始正式实行。该宪章建立了两院制议会:贵族院和各省代表院(众议院)。选举制度方面实行的是财产制选举制。立法权由两院制议会与国王一起行使。具体而言,国王提出法案,议会通过法案,再经国王批准并颁布后即成为法律。议会有批准征收赋税的权力,也享有向国王的建议权。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国王与议会两院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合作。此外,宪章还设立了部长的职位,虽然部长仍然由国王任命,但其除向国王负责之外,还要向议会负一定的责任,这与过去无人向议会负责的局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也是法国政治生活中新出现的事物。2

9、、1830年宪章1830年7月革命后,七月王朝建立,该王朝所实施的即是1830年宪章。从产生及性质上看,1830年宪章不是由国王颁布的,而是国王与议会或者说是国王与国家之间的一个契约。国王的权力和地位来源于人民代表的委托。在立法权上,议会与国王一起享有法案的创制权,国王和议会之间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平等的合作状态。部长虽然由国王选任,但与1814年宪章一样,其仍然向国王和议会负责。议会还可以对部长进行质询,并追究其政治责任。3、1848年宪法1848年2月22日,巴黎爆发起义。25日,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建立。该宪法重新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权力分割的原则再次得到确认:“权力的分割是一个自由政府的首

10、要条件”。立法权由一院制的立法议会行使。立法议会与总统共同享有法案的创制权,议会负责法案的表决通过。此外,议会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任何人包括总统在内均无权解散议会。行政权则由总统享有,总统由普选产生。实际上,1848年宪法同时创立了两个强有力的权力:总统和议会。二者之间只是一种分权关系,并不相互制衡。所以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总统制与议会制的综合。也正是由于这样,导致了1848年宪法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不强,最终导致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灭亡。4、1852年宪法1852年1月14日,在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灭亡之后,路易波拿巴签署了新宪法,即1852年宪法。路易波拿巴在政治体制上事事模仿其

11、叔父拿破仑波拿巴,因而1852年宪法事实上也就成为1799年宪法的翻版。行政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而议会权力则受到了削弱。1852年宪法实行的多院制立法体制:议会共设三院,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参议院负责法案的准备和起草;立法团讨论并通过法案;元老院负责审查这些法案是否违宪。5、元老院令1860年之后的几项元老院令为当时的政治生活增添了几分自由主义色彩。议员们与总统一起拥有了法案的创制权,拥有了提出修正案的权力,拥有了对政府的质询权。元老院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了第二立法团。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改变第二帝国专制政权的性质。三、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制度1870年的法国革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

12、和国。1871年经普选选出了675名议员组成的国民议会,并承担起制定新宪法的任务。经过议会内部一系列的激烈斗争,1875年1月29日,以一票之差通过了瓦隆修正案,规定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选举产生,这就是历史上的1875年宪法。(一)行政权根据1875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总统经国民议会选举产生,除叛国罪之外,议会不得强迫总统辞职,总统在政治上不对任何人负责。总统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为此目的颁布法令的权力。总统也可以拥有法案的创制权,并负责颁布议会通过的法案。此外,总统还可以任命一切文职及军事官员。对于部长,如前所述,其由总统进行任免。在此,宪法还设立

13、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部长们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统共同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国家的行政事务。有关组织法还规定,部长在政府政策及个人行为上都必须向议会负责。(二)立法权立法权方面采取了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制度几经变化,最终于1927年确立了1875年曾经确立的制度:小选区单记名选举制。众议院与参议院一起行使立法权。财政法案还必须首先送到众议院进行表决。众议院还和参议院一起享有修宪权,条件是两院分别以绝对多数票才可通过修宪动议。该修宪动议还必须得到由两院联席组成的国民议会的绝对多数票的支持方能通过。参议院中有75名议员为终身议员,其余的参议员由非直接普选产生,

14、即由众议员、省议会议员、市镇议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分省选举产生。参议院的主要作用是成为众议院和行政权的制衡力量。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三)议会、总统与政府从宪法条文上看,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各权力机关间是相互牵制与合作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统的很多权力逐渐转移到了政府手中,而政府又必须向议会负责,这样,到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中后期,其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议会权力至上的国家。议会把宪法授予它的对政府的制约、监督手段发挥到了极至,不信任投票与议会质询成为议会监督政府的两种重要手段。在这种状况下,政府逐渐处于议会的影响支配下,日益依附于议会。同时,由

15、于议会选举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议会中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议会的不稳定所直接导致的恶果就是政府的不稳定。议会一方面不尊重政府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又由于内讧等原因而无法行使其立法职能,于是其又不得不经常授权政府根据形势需要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也正是这种行政权乃至整个公共政治权力的动荡,最终导致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终结。四、第四共和国的启示(一)临时政府时期1944年8月24日,巴黎解放,成立了以戴高乐将军为首的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之后一直到1946年10月,都处于临时政府时期。在这一时期,临时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第一次给予了妇女选举权,从而使法国的普选制名副其实。另外,在选举制度方面,还采取了比例选举制。在这个时期,戴高乐将军对于未来的新体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首先是要确立分权制衡的原则,每种权力都必须有自己的限制。其次是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权,设立一个真正强有力的国家元首,其应当是行政权的真正首脑,应有任免总理和部长的权力,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负责,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这样一个元首,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至少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国家。这些设想在当时并没有得到人民的支持,而在12年后建立的第五共和国中得到了贯彻实施。(二)第四共和国的1946年宪法1、立法权1946年宪法重审了人民主权的原则。然而这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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