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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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2)二 (一)二年律令的出土首先解决了这样一个历史疑案,即战国秦汉时期是否存在过关于土地占有的制度。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据此,商鞅变法时似建立了一套田宅占有制度,对不同爵秩等级的人占有田宅的数量进行了制度上的限制。汉代文献中也常能见到“田宅逾制”的说法,1汉代的许多政论家还多次为政府献言,提倡“限民名田”,2汉哀帝时甚至公布过限民名田宅的法令,3这些史实似乎提示汉代存在过关于田宅占有的制度,而且它应该与商鞅变法确立的以“爵秩等级”“名田宅”的制度有渊源关系,确切地说

2、是这一制度的延续。但是,杜佑在通典食货田制上却说:“(鞅)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4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所引吴氏语也持这种说法:“井田受之于公,毋得鬻卖,故王制曰:田里不鬻。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马端临也同意这一说法:“秦废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5因此,关于商鞅变法以后特别是西汉王朝建立以后,是否存在田宅名有制度遂成了一桩历史疑案。一些学者基于战国秦汉时期豪强权贵大量占有土地的事实,赞同杜佑和马端临的观点,认为这一时期根本不存在对土地占有

3、的限制,汉代政论家关于限民名田的主张只是以井田制为蓝本的乌托邦式的空泛议论,哀帝和王莽的限田努力也因此遭受失败。6另外一些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鉴于睡虎地秦简中有“受田”的简文,7主张秦统一前实行土地国有制,国家对土地的占有实行限制。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8后,土地私有制确立,才放开对土地占有的控制。9 二年律令户律的出土确认了历史上确实存过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假如二年律令果然是吕后二年实施的法律,西汉初期国家仍在实行这套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就应该没有疑问。发掘者根据与律令同出的历谱及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确定此“二年”系吕后二年,10这一系年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笔者也同

4、意这一系年,并且认为还可从土地制度的角度加以证明。 汉书高帝纪下记载高帝五年,刘邦在结束了楚汉战争完成了全国的统一后,曾下了一道著名的诏令: 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

5、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这道诏令分为前后两部分,应是分两次颁布的。在诏令的第一部分,刘邦下令赏赐从军将士爵位及给予相应的赋役豁免优惠。在诏令的后一部分,刘邦斥责地方小吏不顾他的屡次诏令,迟迟不给那些因军功得到七大夫、公乘以上高爵的退伍将士授予田宅,却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先给自己授满了田宅。他指出在秦时拥有高爵的人地位尊显,而“今吾于爵非轻也”,他又进一步说“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严令地方官吏按诏行事,否则将处以重罪。 从这两道诏令我们可以确认,刘邦建国后不仅遵循“有功劳行田宅”的法律原则,而且当时有一套包括有爵者和小吏在内的田宅授予占有制度。从军将

6、士因军功被赐予爵位,由地方官吏根据他的爵级授予一定数量的田宅,但是显然并不是只有他们才有权利授予田宅,从诏令上看他们和小吏参与的是一个授给系统。刘邦多次下令先给因军功获得高爵的人授予田宅,看来是为了打破已往授给的惯例(即按照为户时间先后),给予他们以特殊的待遇。但是地方官吏并没有贯彻他的诏令,故尔出现小吏的田宅已“满”,而这些高爵者却还未授予的状况。“满”也表明授予的田宅数是有限度的。 “以有功劳行田宅”的法律精神不是刘邦的创建,其源流甚早。西周建国伊始,除了遵循“亲亲”的原则分封同姓子弟外,还对伐商作战的将士进行封赏,赐给采邑、土地。管子版法解:“武王伐纣,士卒往者,人有书社。”礼记祭法:“

7、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郑玄注云:“建国,封诸侯也。置都立邑,为卿大夫之采地及赐士有功者之地。”西周传世和出土青铜器铭文中很多是关于封赏土地的记录。西周建立的包括公、侯、伯、子、男和卿、大夫、士在内的爵制体系,正是西周采地采邑制的具体体现,它的实质内涵就是根据爵位进行授民授土或赐以禄田,因此,有爵即意味着拥有土地或封邑。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剧烈变化,西周爵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赐爵标准逐渐降低,打开了普通庶民获得爵位的道路。从文献记载来看,当时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爵禄,并由此获得田宅,而这正是商鞅变法时所竭力抨击和反对的。商鞅的思想集中反映在商君书中。商君书农战说: 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

8、,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从壹空(一作“作壹”)而得官爵。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官爵。今境内之民,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得官爵; 今境内之民及处官爵者,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说取官爵也,故官爵不可得而常也。是故进则曲主,退则虑所以实其私,然则下卖权矣。夫曲主虑私,非国利也,而为之者,以其爵禄也。下卖权,非忠臣也,而为之者,以末货也。 因此,商鞅虽然不是以军功赐爵和田宅占有制度的创建者,但是他却是把耕战作为获得爵位和田宅、并使之制度化的第一人。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

9、内容就是以爵位田宅奖励战功。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级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孤立地理解这条材料,否则很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即商鞅以军功赏赐爵位田宅,是在被赏赐者原有的爵位和田宅上再行加赏,并非非要有一套田宅名有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内容:“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戮力本业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条材料说明以军功受爵和以爵秩等级名田宅是其紧密相关的一个政策的两面,不能把它们割裂地看成是两个不相干的政策,以军功受田是纳入在以爵秩等级名田宅制度中的。睡虎地秦简军爵律的律文“从军当以劳论及赐”

10、,也反映了当时是以功劳行赏赐,其所赐的不外爵与田宅。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在田宅制度上刘邦继承的基本上是商鞅变法以来秦实行的以爵位名田宅制度。 商君书境内说:“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揆之以二年律令户律,爵升一级、益田一顷的有上造至簪袅、簪袅至不更、不更至大夫三个级别,在益田的同时还可益宅一宅。前文已述,户律中的一宅相当汉代的9小亩,数字与商君书恰好吻合。日本学者曾经依据孟子“百亩之田,五亩之宅”的记载,推论商君书境内“益宅九亩”的“九”是“五”字之误11,现在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澄清。孟子所说“百亩之田,五亩之宅”的小农模式,可能指的是关东六国的情况。秦国由于土地资

11、源丰富,人口相对稀少,因此宅的面积大于关东六国亦在情理之中。商君书境内:“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庶长;故爵庶长,就为左更;故爵三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高亨认为此四字是衍文)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据此,五大夫可以“税邑”。然而,刘邦高帝五年诏却说:“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从上下文看,七大夫应该指第七级爵公大夫,食邑的起始爵比商君书低2级,可能是刘邦为了奖励开国将士进行的特别赏赐。二年律令户律只列出了不同爵位所应占有的田宅数,没有涉及爵位与食税邑的关系,因此,从商鞅变法到二年律令颁行时代以爵位名田宅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还有待进一

12、步考察。 汉书食货志上载哀帝时师丹上言: 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 这条材料为我们了解以爵位名田宅制度的变化提供了一条很好的线索,它明确指出是在文帝时期“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的,也就是说在文帝之前对于民田和奴婢的数量都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必然载在当时的法令中,它不可能是别的制度,只能是“以爵位名田宅制度”。因此,二年律令的“二年”系吕后二年与师丹的说法没有矛盾。由此

13、又提出另一个问题,即秦汉时期与以爵位名田宅制度并行的还有以爵位名奴婢制度。其源头亦可溯至商鞅变法,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商鞅时的臣妾即汉代的奴婢。 我们再联系汉书食货志上所载董仲舒上书: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董仲舒说商鞅时“除井田,民得卖买”,“汉兴,循而未改”,意指汉代在土地制度方面继承了商鞅以来的制度。他又说“古井田法”已难以实行,但应当稍微“近古”,“限民名田”。显然,董仲舒所处武帝时代对“民名田”已经没有

14、限制。董仲舒的上书进一步证明了师丹的说法。哀帝时制定限田令、王莽实行王田私属制,同样是基于当时权贵、豪富“多畜奴婢,田宅无限”12的社会现实。 但是,既然文帝时已不再为民名田和奴婢进行限制,为什么武帝时设置刺史还令其纠查“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东汉建立之初为什么时为东海公的汉明帝刘庄还说“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13呢?一个制度的灭亡需要一定的历史过程,人们的观念往往会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作为国家管理田宅的手段和方法,“名田宅”即通过自行申报确认田宅的权属作为一种制度终两汉时期一直存在。因此,“名田”之语汇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然被沿用。武帝时隔文帝时不远,光

15、武帝时距王莽时更近,因此,“田宅逾制”的观念较之其他时代要强烈亦在情理之中。但是,这时所“逾”的应远非文帝以前那样有明确内涵的“制”,否则就难以解释文帝以后权贵豪富大量拥有土地的事实。 文帝之后,的确有一些人因为田宅问题遭受处罚。武帝建元六年,乐平侯卫侈因“坐买田宅不法,有请赇吏”,被处死。14卫侈买田宅过程中触犯了何种法律,史书不详,但是显然与贿赂官吏有关。武帝时淮南王刘安因王后荼、太子迁及女陵“侵夺民田宅”,成为他的罪状之一;衡山王刘赐因“数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也为有司纠弹。15丞相李蔡因盗取阳陵冢地,当下狱,自杀。16东汉章帝时窦宪“以贱直请夺沁水公主园田”,激怒章帝。17桓帝时缯侯刘敞侵官民田地,也成为其日后被收考的罪状之一。18我们看到,上述因田宅问题被处罚的诸侯王、列侯等人,并不是因为田宅逾“制”,而是因为在“名”田宅时采用了非法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师丹说文帝时“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却没有提到“宅”。哀帝时的“限田令”以及王莽改制也都没有对“宅”的规定。其原因盖在于宅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宅较之土地具有不易分割、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更为紧密、不可缺失等特性,对宅控制的难度远远大于对土地的控制。因此,大概在文帝对名田和奴婢不再作出限制之前,对宅地的限制已经名存实亡。从文帝以后的记载来看,对宅的控制已经从宅地面积的控制转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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