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言非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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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征文童言非戏言: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探究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钟伟平、杨涛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者简介:钟伟平,男,1988年3月生,2008年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本科,2012年2月进入法院工作,现为瑞金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杨涛,男,1989年10月生,现为瑞金市人民法院书记员。电话:13763966058邮箱: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 日期:编号: 童言非戏言: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

2、使用探究论文提要:本文描述了一个未成年人触电致残案件的审理过程:案发现场仅有三个未成年人,证明案发经过的关键证据是三个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但是三未成年人提供了十份具有不同差异的言词证据,其中不同陈述人的陈述之间有矛盾,同一陈述人不同时间的陈述也有矛盾,甚至相悖;当事人和法官都难免产生“童言如戏言”之想。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作出不真实陈述?本文认为导致不真实陈述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规则将未成年人“成年化”,表现为三个不合适:不合适的陈述主体,不合适的取证主体,不合适的取证方法。为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应将其言词证据明确区别于成年人言词证据,确立特别的取证新机制。全文共8853字。关键词:民事

3、诉讼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 取证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已非罕见,审判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往往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抱有较大质疑。普通民事诉讼活动中,强调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权利,使他们在平等基础上通过有效利用各种诉讼攻防手段进行有效对抗,最终通过程序运行达到查明事实、解决纠纷的目的;未成年人因身心不成熟的天然弱势,其介入诉讼需担负着受伤害的风险,因此,在涉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应更强调程序的有效运行和法官司法权的适当干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同时达到对未成年人教育普法的效果,那当然更好。一、个案导引:十份未成年人言词差异较大,均受到质疑2012年11月3日下午,未成年人范小某(2002

4、年4月出生)在何某某家屋顶被高压电烧伤,事发时仅有两未成年人何小某(1997年4月出生)、赖小某(2002年11月出生)在场,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对何小某、赖小某作了询问调查,何小某称:“我外婆叫我去楼顶收晒的稻谷,赖小某、范小某也跟上来,上去之后,我说天还早,让谷子再晒一会,然后我、赖小某和范小某便在屋顶上玩。因为房子是五户人挨着做的,都是两层楼高,没有围墙,所以五户人的楼顶是相通的。范小某看到楼顶上有葡萄藤,我们三个人便在楼顶上找葡萄吃,吃了葡萄以后,我们三个人便一起到最左边那户人(何某某家)的楼顶后面玩,当时我在最左边,范小某在中间,赖小某在右边,三个人都隔着二、三十公分的距离,房顶后边的

5、边上有高压线,范小某问我你敢不敢摸这根线,我说不敢,你敢不敢,范小某说我敢,说完范小某便把身子趴在地上,然后准备伸手去摸电线,我说不要摸,可是范小某已经把手伸过去了”赖小某称:“今天下午三点半左右,何小某的外婆叫何小某去楼顶收起晒在楼顶的油茶,我和范小某就跟何小某从何小某舅舅郭某家上了楼顶,当时何小某对我和范小某说天还早,没这么快收油茶,于是,我、何小某和范小某三个人去隔壁楼顶摘葡萄吃,吃完葡萄后就走到前往圩镇方向最边上的楼顶后面,范小某、何小某和我趴在楼顶后面盯着距离楼顶四、五十公分远的高压线看,范小某问何小某敢不敢抓电线,何小某说不敢并问范小某敢不敢抓电线,范小某就说他敢抓电线,何小某叫范

6、小某不要抓电线,可是范小某已经抓到电线了”并形成了两份询问调查笔录(证据1、证据2),两小孩的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经鉴定,范小某为重度伤残。范小某于2013年4月27日将供电公司、何某某、郭某(何小某的母亲)等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范小某诉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郭某打开娘家房顶,之后范小某与其他小孩通过通道到平顶上玩,范小某在何某某的房屋平顶上意外被供电公司的高压电线所带的万伏高压电烧伤(证据3)。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对原告提供的安监局调查报告、住院病历及相关治疗证明进行了质证;于2013年7月11日上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7、范小某系在何某某房屋楼顶被高压电烧伤,何某某房屋与高压电线间水平距离62厘米,房顶四周在事发时未结围墙,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法庭归纳以下争议焦点:范小某是否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比例?原告方提供了两份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范小某于2013年7月5日所作的关于本人被高压线电烧伤经过的说明(证据4),称其“因被屋顶上的杂物绊倒不慎摔倒在屋顶边缘处,导致被高压电烧伤”,用以证明原告范小某被屋顶上的杂物绊倒不慎摔倒在屋顶边缘处,不幸被高压电烧伤;赖小某于2013年7月5日出具的说明书(证据5),称“范小某在玩时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在何某某屋顶屋

8、缘边,右手搭到电线触电烧伤,当晚在派出所不知道讲了什么记不清了,以本次说明为准”,用以证明范小某是在玩耍时摔倒在路边导致高压电烧伤的事实。三被告均对证据4的三性提出了异议;对证据5的三性提出了异议;三被告均提供了证据1和证据2,用以证明范小某的故意违法行为是导致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对证据1和证据2的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内容跟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证实范小某存在故意违法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案仍存疑点:范小某因何触摸到电线?是不小心摔倒触摸,还是故意触摸?案发现场仅有三未成年人,他们的陈述是证明事发经过的关键证据,但他们的陈述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且在场人赖小某的言词出现重大改

9、变,究竟哪份陈述才是真实的?带着疑问,主审法官于第二次庭审当日下午,对范小某作了询问调查(证据6),在与范小某父母及范小某交谈现在范小某的伤势及生活学习情况后,法院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作出了询问。范小某称,其仍记得当时的情况,事发时间是星期六,何小某叫其帮忙收稻谷,何小某打开门,其与赖小某上楼玩,刚上去他们没有开始收稻谷,而是玩了一会,在楼上跑,但没有做游戏,何小某在追他,其不小心被杂物绊倒抓了电线,但不记得楼顶距电线远不远,也不记得为什么跑;并称知道抓电线有危险,其与何小某不存在打赌抓电线的行为。范小某的陈述与赖小某、何小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相符,对于范小某因何触到电线仍无法判定,但从中可以得

10、到几个信息:范小某与何小某之间可能存在追逐行为,导致范小某摔倒触电;范小某对于事发时间、上楼原因、何小某在追逐他、不存在打赌行为等部分细节仍记得清,对于为什么跑、楼顶距电线远不远等细节却又不记得。范小某的陈述是否真实?可不可能因时间已久记忆错误,或是为逃避责任故意虚构?法院传唤何小某于下次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何某某认为郭某某(何小某的舅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为诉讼当事人,法院通知郭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13年8月1日进行了第三次开庭,组织当事人对证据5进行质证。原告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三被告和第三人均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对范小某知道抓电线有危险不能抓的陈述及对如何上屋顶的

11、陈述没有异议,但对其他部分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对原告及三被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之前庭审时郭某某的质证意见一致。何小某到庭接受质询(证据7),何小某称,其于2012年11月3日对公安机关所述是事实,其妹妹叫他去收稻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是他外婆叫的),从家里拿了钥匙先上楼,5分钟后范小某和赖小某自己就跟了上来,其没有叫范小某和赖小某,他们一起玩了一会,就跑到离电线比较近的地方,范小某问其敢不敢拨电线,其就说不敢,范小某就说他敢,然后范小某就抓了电线。并表示知道抓电线很危险。何小某的陈述与其和赖小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基本一致,其中也引发了一个思考,何小某跟范小某可能存在打赌行为。为保护当事人

12、的合法权益,庭审中,法庭询问原告方是否需要追加何小某作为本案被告,原告方申请追加,法庭于当日裁定追加何小某为本案被告,何小某及其监护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2013年8月9日,法院进行了第四次开庭,何小某未到庭,其父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庭审中,何小某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辩称(证据8),何小某与范小某不存在打赌行为,无打赌的故意,也无形成打赌的事实,范小某也无不当的言行和刺激语言,无故意教唆的行为,其没有过错。原告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范小某和何小某之间存在打赌行为,何小某的答辩陈述系孤证,因赖小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被其说明书中的陈述推翻,何小某的答辩陈述作为当事人陈述也无其他

13、证据予以佐证;且认为何小某对于一些事物的认知度存在瑕疵,关于如何上楼收稻谷存在几种说法,因此何小某关于范小某故意手抓电线的陈述也不确切。何小某的委托代理人对之前庭审中原、被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郭某、郭某某的质证意见一致。因三未成年人的言词前后不一致,2013年8月13日,主审法官在法院对何小某、范小某再次作出询问调查(证据9、10),两小孩的监护人到场。当法院问及何小某其对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真实时,意外的结果发生了,其称是假话,经法院再次询问后,其表情犹豫,考虑许久,在其父亲多次提醒下称不记得。在之后的询问中,其称他们没有在楼上跑,没玩游戏,其没有追范小某,也不知道有没有人追范小某,其没有叫范

14、小某帮忙收稻谷,不知道范小某是怎么上楼的,也没有问范小某敢不敢摸电线。范小某则称何小某叫他收稻谷,他们在楼上跑,玩“抓定”的游戏(之前陈述称没有玩游戏),后其被东西绊倒,但不记得是什么,也不记得坪上有什么东西。记得有人在追他,不知道是不是何小某,不知道上次为什么说是何小某;并称没有问何小某敢不敢摸电线。此次询问后,案情变得更加的扑朔迷离,何小某的陈述与之前的陈述彻底相悖,哪次陈述才是真实的?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第五次开庭,组织当事人对证据9、10进行了质证,所有当事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合议庭经过合议,采信了何小某、赖小某于2012年11月3日对公安机关的陈述(证据1和证据2),排

15、除了其他未成年人言词中相矛盾的陈述,最后认定范小某是自己触摸高压电线,何小某与范小某之间对话系正常对答,不存在打赌行为,何小某无需承担责任。案件历经二审,但各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就此部分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认定采用不持异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范小某、何小某的事故责任认定也与一审认定一致。 笔者所在法院真实案例,一、二审对事实认定一致。笔者虽非此案合议庭成员,但一直予以关注,且旁听五次庭审,并参与了证据5和证据6的收集。本案原、被告尚提供了其他证据,但不影响事故发生经过的认定,及范小某和何小某的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故在文中未予阐述。三个未成年人作出的十份言词证据,仅有诉前的二份言词证据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其他却与这二份些有不同或者完全相悖,当真“童言如戏言”?二、特点与原因分析:规则将未成年人“成年化”,表现出三个不合适本案庭审中,当事人对十份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都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质疑,集中在对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异议较大;法院对十份言词也存有质疑,在第五次庭审时,所有当事人对何小某和范小某的最后一次陈述表示没有异议,本应采信他们最后一次的陈述,但法院最后采信了公安机关在事发当日所作的调查笔录,这看似违背了民事证据规则,但却不能否认依此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最接近事实真相,因为它们是第一手证据,最大限度排除了干扰,且能相互印证,如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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