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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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口和户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具备本规定条件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经本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并在规定年限内可转办为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种准常住户口户籍管理形式。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白云区、芳村

2、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东区、广州保税区生活居住区、海珠区新镇、天河区东圃镇(含车陂)及柯木、渔沙坦、龙洞、棠下村,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74平方米、75平方米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为本人或亲属分别办1、2、3人的蓝印户口。 第五条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有固定住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为本人、派出人员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 (一)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在3年以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或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每年上缴税款8万元以上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1年内每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市科委

3、确定为本市最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二)购买、兼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第六条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企业,按在本市缴税额,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其中企业一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25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 第七条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下列驻本市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可按规定一次性申办蓝印户口: (一)党中央、

4、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10个蓝印户口指标;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6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二)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2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第八条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一)在本市累计连续工作并居住满5年,符合本市外来人才、劳

5、动力管理规定的。 (二)同一单位继续聘用且签订了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 (三)有固定住所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含中专、中技、职中学历)且技术等级中级以上的。 第九条出国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取得了居留资格,在本市投资开办企业1年以上或受聘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定3年以上合同的留学人员,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第十条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申办蓝

6、印户口,应提供房地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买房屋和约书、购房发票和申办人与购房者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申办人与投资者或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企业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四)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批准设立的文件、驻穗机构登记证、安排蓝印户口指标批件、办事机构正式工作人员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五)被本市单位聘用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审核证明、

7、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技术等级证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六)出国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办人与出国留学人员关系证明、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位证明或居留资格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第十一条申办蓝印户口人员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申请蓝印户口资格;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一经发现即注销其蓝印户口。 第十二条申办蓝印户口人员经市公安部机关核准登记后,由公安机关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登记簿及有关证件,纳入常住户口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每半年一次抄送市链式反应

8、行政部门。已取得蓝印户口人员不需要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粮食供应迁出手续,也不需要在本市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蓝印户口不得迁移。 第十三条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5年。蓝印户口人员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在期满5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核准,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其中驻穗办事机构取得蓝印户口人员,期满5年后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集体户口,并按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蓝印户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遍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

9、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二)持蓝印户口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在其母或其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后,可随母或随父申办蓝印户口。 (三)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执行。 (四)凡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法计划生育政策、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注销其蓝印户口。 (五)履行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其他同等义务。 第十五条蓝印户口纳入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计划部门统一进行调控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专项指标给各区,并根据计划统一印制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手续。在办理蓝印户口过程中玩乎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申办本市蓝印户口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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