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征求意见

上传人:shaoy****1971 文档编号:108104240 上传时间:2019-10-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征求意见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征求意见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征求意见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征求意见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征求意见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征求意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征求意见(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及重点工作部署,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加快推进老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经过充分调研,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在原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深规土2015515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试行)修订基础上,起草形成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定)。一、 起草背景2015年,住建部及广东省提出

2、关于城市双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集约节约内涵式发展为核心推动空间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运作机制,全面开展城市更新,实施城市“双修”工作。暂行措施提出“提倡有机更新,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要求规划期内力争完成100个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和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以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对象的综合整治成为践行城市双修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老旧工业区有机更新的有效途径。经过前一阶段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的政策探索与试点实践,我市已初步构建了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制度体系。然而,试点实施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显现出存在一定政策空白、

3、操作流程不完善、行政审批周期长、市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在强区放权新形势下,为加快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破除政策障碍,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我市城市更新配套政策体系,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各区城市更新工作,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二、 创新思路(一) 衔接相关政策,打通关键环节,破解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难题。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对接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等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打通关键环节,梳理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过程中消防、质检、规划确认与行政处罚的审批流程,优化、精简待完善手续建

4、筑物处理程序,破解政策难点。(二) 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综合整治全链条操作流程。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出发,健全从综合整治单元计划、单元规划、用地管理、工程报建到房产登记与分割转让的全流程实施管理机制,优化各阶段的实施流程与审批程序,为各区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规则。(三)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市场参与,加速老旧工业区改造与转型升级。为保障全市产业空间,结合暂行措施相关规定,在适用范围、申报条件、规划建筑面积确定、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程序、分割转让等方面进行进行适当放宽或优化调整,对城市公共利益进行用地贡献的情形进行建筑面积奖励,适度提高规划容积率,多措并举,调动市场积极性参与旧工

5、业区综合整治。三、 起草过程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市更新局自2016年12月启动操作规定起草工作,主要工作包括:通过项目调研与企业及部门座谈,总结试点及调研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与委内外包括消防局、住建局等多个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和政策衔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四、 主要内容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更新计划、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更新规划、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置、用地管理与实施、附则,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 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为鼓励产业升级转型,在保证原工业用地性质,在市政府严控工改其他功能的导向下,明确本操作

6、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并允许旧工业区现有建筑物使用功能发生部分调整,其中调整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即调整的建筑用途和比例应符合深标中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要求。为完善旧工业区配套设施、提升环境品质,从提高审批效率的目的出发,结合各区调研所反映的诉求,对于仅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辅助类公用设施,以及在保证主导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现状建筑改变功能为小型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且改建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两类情形,可按本规定执行,或由各区政府简化程序,统筹相关单位、企业直接组织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所涉及

7、的综合整治部分可参照本操作规定执行(二) 规范申报主体条件基于后续合同签订与用地管理的合法性和操作性考虑,结合实施细则关于申报主体的规定,操作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综合整治申报主体的确定方式,同时取消操作指引(试行)中的实施主体确认环节,明确经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确定的申报主体作为单元规划、用地审查的申报主体。(三) 细化单元计划申报条件与要求申报条件方面,在暂行措施的基础上,参考实施细则及正在修订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进一步细化综合整治更新单元计划的准入门槛和申报条件。其中,对同一宗地上建成时间未满10年的建筑物,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适度放宽纳入用地面积的计算,

8、可按其建筑面积占比折算的占地面积之和或建筑基地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确定。申报要求方面,参考正在修订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根据综合整治的特点,明确单元计划申报需提交的主要材料,其中,增加的材料主要包括:产业升级改造方向、拟增加建筑面积等方面具体请求,综合整治范围图、建筑物信息图(含建筑物现状功能一览表)、拟改造模式的分区图。表格、图纸格式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参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自行制定,提高各区自主性。(四) 规范单元规划审查对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查依据、规划容积率的确定、不予以规划保留的情形等进行明确与细

9、化。对于空地扩建,不作具体空地划定范围的要求,而以用地指标的形式明确空地用地面积,并提出具体计算公式,最大程度地提高空地扩建的规模,增加市场积极性。强化规划审查内容,结合处理决定,明确对于严重违反规划的八种情形不予以规划保留,具体包括: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压占原水管渠蓝线;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消防、房屋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五) 奖励城市公共用地贡献为促进城市规划中城市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的落实,建立和规范

10、空间激励机制,参考省“双修”指导意见,对于在综合整治范围因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实施需要,权利人将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并自行拆除、理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的,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按移交用地面积与规划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予以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基础建筑面积的10%。(六) 推进历史用地处置依据暂行措施,参考修订中的拆除重建类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明确综合整治所涉及的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程序、要求,稳步推进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处置土地全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的地价标准按暂行措施执行(其中基准地价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处置后的土

11、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继受单位。(七) 简化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依据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规定,结合我市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及办理消防、质检相关要求的规定,确定本操作规定对待完善手续建筑物的处理原则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违法建筑处理相关政策进行对接,分类处理,精简程序;统筹考虑待完善手续建筑物的建筑质量与

12、消防安全,理顺质检、消防与规划确认的流程,破除部门壁垒,打通关键环节。具体措施上,一是分类处理,对于纳入更新计划之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已出具行政处罚意见的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原则上应遵照原行政处罚意见处置;对未出具行政处罚意见的,在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可按本规定进行处理。二是程序优化,更新计划申报阶段,申报主体或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当事人委托开展房屋建筑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和消防设计文件制定。更新计划批准后,申报主体依法办理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备案、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更新规划批准后,区城市更新机构根据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出具规划确认文件,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结合历史用地处置结果及规划确认文件对待完善手续建筑

13、物进行处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前,申报主体缴清罚款和完成地价补缴手续。对于未予以保留的待完善手续建筑物,申报主体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前,按规定自行理清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关于罚款标准,操作规定明确属于1999年3月5日以前建设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且已申报的及2009年6月2日以前建设的符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规定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结合历史用地处置结果,参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罚款标准进行处置。其他建筑物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行

14、政处罚。(八) 完善全链条项目管理流程增加综合整治项目后续用地审批、工程报建、房产登记、分割转让等程序,实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全链条管理。一是,遵循现行土地出让、转让与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整治后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原权利人不发生改变,并把实施监管协议中关于新增建筑面积与利益分配等相关内容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涉及历史用地的,由继受单位申请历史用地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是处置后的原有建筑物与新增规划建筑物一并由权利主体向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补办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三是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完成综合整治后,权利主体需对原有建筑物、新增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涉及原有房地产使用面积或用途改变的,还应完善相应房地产登记手续。四是为鼓励综合整治,提高市场积极性,适度放宽分割转让的限定,但仅限于按栋、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以避免工业房地产化。对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以及经历史用地处置后的地上工业楼宇,可以按栋、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九) 其他操作规定对单元计划和规划审批程序与时限、计划清退、首批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分宗、再次申请城市更新的年限等内容进行相应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