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2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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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总括:,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2,巴塞尔协议3,巴塞尔协议的比较,巴塞尔协议1,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其协议极为简单,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突出强调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于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合资机构分担监管责任。 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

2、协议。其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协议l的不足,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随着国际银行也得迅速扩张,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如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扩张,以资本至上为理念的老巴塞尔协议有着无法解释的缺陷,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1)资本至上,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率。这使得银行的盈利性受到限制。并且在老巴塞尔协议中仅仅只注重了信用风险,忽略了影响银行的经营稳定中越来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银行风险。 (2)未对风险权重进行差异化划分。企业的风险权重是固定的,即100%,当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风险权重不跟随变化。当企

3、业信用等级提高时,风险权重依旧是100%,高估了风险水平。,(3)资产风险权重的确定存在着主观性,并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存在着歧视性政策。老巴塞尔协议认为,如果政府、企业、银行的债权主体是经合组织(OECD)的成员国,那么风险权重就是0,否则为0.2。存在明显的国别歧视。此外逐渐认识到即使是OECD成员国也存在着国别风险。 (4)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并且构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老巴塞尔协议对三大风险的风险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并未提出具体的监管、计量方法。 (5)巴塞尔协议I缺乏对金融创新的应变能力。随着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丰富

4、以及银行新的业务的开展,巴塞尔协议I对表外业务定义的风险权重体现出了局限性,未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巴塞尔协议2,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2。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支柱一:最低资

5、本要求,新巴塞尔协议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其中,资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和比率不变,但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公式有所不同。新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明确了应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因素,其表达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金(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所需的资本+12.5*操作风险所需的资本),支柱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作为新资本协议的一个重要支柱,对于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而言,可以说是第一次被纳入资本的框架.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

6、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从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各国监管部门担当起三大职责。,支柱三:市场约束,新协议首次引入市场约束机制。新协议更多的是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和对待银行的。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像其他公司一样,建立起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

7、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配比关系,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才能赢得市场,三大支柱的内在关联,新巴塞尔协议继续强调以最低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同时,明确把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与其他监管制度安排,即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结合起来,从而使得因而资本充足性管制体系更为完善,也更为有效。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是新巴塞尔协议其他两大支柱存在的前提条件。但是资本充足为上的理念对与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是唯一的。需要有第二以及第三支柱的支撑,通过监督机构和市场约束机制来监督和考量银行的经营活动,从而约束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第一支柱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需要第二支柱的配套实施,尤其是银行自己估算出的资本

8、充足率需要通过监管当局的审查。,第二支柱是对第一支柱的额外补充。新巴塞尔协议明确指出,针对第一支柱涉及但是不完全涵盖的贷款集中风险等风险、第一支柱未涉及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等风险以及商业银行面临经济周期的外部风险等风险,都可以根据第二支柱的要求对这些风险进行处理。第二支柱对第一支柱的内容进行评估,特别是要评估商业银行在执行第一支柱时采用的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如IRB法以及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是否达到资本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因而,第二支柱可看作是对第一支柱的有效补充。此外,我们知道没有永远完美和与时俱进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新巴塞尔协议也不例外。既然这些框架不能跟随着风险的变化而变化,那么第二

9、支柱的实施可以有效的提高商业银行适应风险变化的能力。,第三支柱强调信息披露,利用市场的约束机制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进行有效支撑新巴塞尔协议试图通过制定一套信息披露标准,让市场参与者通过这些披露的信息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达到约束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的目的。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披露内部计量法计算资本要求的相关信息。此外,信息披露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纪律,协助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控制风险和抵御风险。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分别从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两大角度出发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并且第一支柱与这两大支柱相互作用,构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体系。这三大支柱密不可分,缺一不

10、可,必须充分实施这三大支柱才能使商业银行的经营保持平稳的状态。只有三大支柱的相互补充和配合形成一体才能充分展露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理念。,新巴塞尔协议的特点,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新协议本身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

11、验。新协议为了鼓励对支柱一所确立的资本要求方法进行更新,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同时,也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新协议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 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新巴塞尔协议的评价,新巴塞尔协议对旧巴塞尔协议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它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

12、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新巴塞尔协议同样还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银行的资产选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二是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难以充分保证当局指标选择的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也同洋存在。 三是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因而拥有足够丰富的数据、有高效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四是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然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

13、行百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对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将非常有限。,巴塞尔协议3,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拟定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并最终于2010年9月正式提出;在巴塞尔协议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先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 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

14、,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另外,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中国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方面:最新批复的方案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分别调整为5%、6%和8%,较原方案拟定的6%、8%和10%下调了1-2个百分点,不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比4.5%巴塞尔协议严格。 拨备率方面:对银行业利润影响颇大的拨备/贷款一值由原方案的2.5%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银行作差异化

15、安排。这意味着中小银行在贷款结构合理、不良偏离度低、风险控制体系优异等指标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低于2.5%的标准执行拨贷比要求。 杠杆率:银监会最终仍维持4%的杠杆率要求,但是执行时间由2011年推迟至2012年初,达标时间系统重要银行由2012年推迟至2013年底,非重要银行仍为2016年。 流动性指标方面:原方案要求各银行在2011年底达到新引入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指标,新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底达标。,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dity Covered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

16、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 ,这个公式的意义: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eady Finance Ratio) =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标准是大于100% 这个公式的意义: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比率的分子是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分母是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分子分母中各类负债和资产项目的系数由监管当局确定,为该比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巴塞尔协议3与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而就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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