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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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充分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鼓励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的下列投资项目,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奖励。(一)生产性项目;(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三)技术转让项目;(四)扶贫和公益性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地投资者为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荐者为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境

2、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者在项目投资方与县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县举办成功的行为。引荐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荐项目成功标准,是指项目经县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投资者同我县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厂房购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并且土地款、购房款或租房款实际到位,项目竣工投产。

3、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引荐者的奖励以来苍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县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第八条对引荐者的奖励标准。引进县外境内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4兑奖。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按兑奖。引进县外境内一次性投资3001000万元人民币、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按3兑奖。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和市场建设项目,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投资项目奖金合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兑现。第九条对境外招商联络员,除按第八条标准予以奖励以外,按项目实

4、际投资金额大小,一次性给予一定的项目洽谈费补助。实际投资金额每0万美元给予项目洽谈费补助000元,依此类推,单个投资项目洽谈费补助合计不超过万元。对境内招商联络员,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1000万元给予项目洽谈费补助000元,依此类推,单个投资项目洽谈费补助合计不超过3万元。境内招商联络员引进国外及港、澳、台项目的,项目洽谈费补助参照境外招商联络员的标准执行。第十条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苍南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00强企业、全球0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驰名商标企业等,除享受上述奖励以外,县政府还将采取一事一议制,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

5、励。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十一条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先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外地来苍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第十二条引荐者的资格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查合格。引荐者在向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引荐的外地来苍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及复印;2、引荐的外地来苍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3、引荐的外地来苍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及复印;4、引荐的外地来苍投资税务登记证及复印;、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6、外地来xx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7、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法定证明文。引进县外境内项目的奖励,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6、引进境外项目的奖励,由县外经贸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年兑奖一次,奖金(含乡镇奖励部分)由县财政局负责兑现。第十三条引荐者奖励实行自行申报,经审核后发给外来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第十四条引荐者持外来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和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第十五条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投资的,项目奖金将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别兑现。第十六条凡引荐者为单位,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凡引荐者为个人,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如引荐者为数人(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引荐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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