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doc

上传人:shaoy****1971 文档编号:108102299 上传时间:2019-10-2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doc(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合同法制度(1)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概念: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2、合同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2、思表示。3、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物权法律制度(2)第二节 所有权学习要求: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具体内容:一、 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注:(1)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2)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2、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

3、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国有财产范围:(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7)国防资产(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三、业主的建筑

4、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四、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五、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如: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

5、1间房屋)和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补: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1.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2、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例题4:单选】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即使乙

6、、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来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善意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2、拾得遗失物(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等

7、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例题5单选题】王某在吃饭时丢失高档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应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否则该手表归国家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期限为( )。A.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B.丢失之日起6个月C.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3个月D.丢失之日起9个月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8、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3、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注: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4、生效时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注: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

9、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例题1:多选】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E.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无效5、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例题2:单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10、,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B.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D.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例题3课后题第1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 )收取。A.件 B.不动产的面积的比例C.不动产的体积的比例 D.不动产的价款的比例(二)动产交付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11、的除外。2、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甲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向甲交付了20万元的车款,甲向乙交付了该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向丙借款,将该车抵押给善意的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到期不能清偿丙的债务,丙拟行使抵押权,遭到乙的拒绝。在本题中:(1)尽管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乙基于“交付”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2)由于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手续,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理解】先行占有,如受让人已

12、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生效时,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其他规定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

13、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四、物权的保护(一)物权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保护物权的方法1、确认产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4、排除妨碍: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5、赔偿损失: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

14、并适用。物权法律制度(3)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3、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四、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五、地役权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