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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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在现代社会里,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表征着该法律的内在精神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指导思想,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弥补立法的局限性,而且对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和审判实践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但我国现行规定内容庞杂、标准不统一、缺乏应有的内容和适用性,无论从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司法救济程序的内在要求,还是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国际通行诉讼理念相吻合都存在问题。本文拟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和特征,探讨确立和识别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为完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提供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反思1、标准不统一、基本原

2、则范围宽泛将一些不符合基本原则的内容纳入第一章中,实际上降低了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堆砌之嫌,不能发挥基本原则的积极功能。表现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混淆。单抽象就内容而言两者很难区分,但制度是体系化,系统化的行为规则,以规范性具体性可操作性为特点,他的功能重点在于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而基本原则的特点正如前文所述具有抽象概括性,而不具操作性,因此二者有质的区别。再者,一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混淆.虽然都称为原则,但二者有不同的效力和意义,一般原则只能适用与某个阶段,对该阶段具有指导意义。所以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很多但真正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几个。2、基本原则缺乏应有的内容和适用性基本原则是其它制度、规则的

3、基础,决定着其他制度、规则,同时基本原则也需要其他制度原则的支持和丰富,以保障基本原则的真正实现。但由于内容的局限性又缺乏具体制度规范的足够支持,造成基本原则空洞化,使基本原则名不副实,也与世界各国通行原则相差甚远。许多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冲突,不符合基本原则的实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上。3、一些重要原则的缺失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诸多基本原则,但有关公平、效益、信用的重要原则我们还没有确立为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民事诉讼领域已被实践证明的有益成果,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有着深深的国家干预的烙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个人权利保护

4、的加强,基本原则体系在剔除不适格的成员时,也要加入符合基本原则内涵的新原则,以回应经济体制和诉讼理念的转变。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整1、统一基本原则的标准如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所以存在缺陷与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确立和识别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确立与界定基本原则,应当结合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从三个方面去衡量:1、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贯彻民事诉讼始终。这既是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也是区别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及具体规范的根本标志。2、普遍的指导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有约束力,能从宏观上为民事诉讼法

5、律关系主体指明方向,而不是某种具体的行为规范。3、反映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承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基本原则一方面是具体制度、具体规范的根本出发点和依据,另一方面又对这些制度和规范具有整合作用,协调价值目标与程序规则的关系。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言:“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法律的所有价值的负载者,它对法律诸价值的承载通过两个方向进行:第一,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负载法律的灵活、简单、安全价值;第二,通过它对其他法律的结构成分运行的干预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并实现其整合功能。”2、基本原则缺乏应有的内容和适用性基本原则是其它制度、规则的基础,决定着其他制度、规则,同时基本原则也需要其他制度原则的支持和丰富,以保障基本

6、原则的真正实现。但由于内容的局限性又缺乏具体制度规范的足够支持,造成基本原则空洞化,使基本原则名不副实,也与世界各国通行原则相差甚远。许多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冲突,不符合基本原则的实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上。3、一些重要原则的缺失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诸多基本原则,但有关公平、效益、信用的重要原则我们还没有确立为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民事诉讼领域已被实践证明的有益成果,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有着深深的国家干预的烙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基本原则体系在剔除不适格的成员时,也要加入符合基本原则内涵的新原则,以回应

7、经济体制和诉讼理念的转变。三、完善基本原则的内容1、完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也体现对法院的约束作用。“现行民讼法”在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注重体现这一原则精神,实践中也得到贯彻,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例如,“现行民诉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有主动调查证据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程序上如何制约,极有可能打破双方的平衡,违反平等原则。又如,“现行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但事实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就有可能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这对原告也不一定公平。此外,第129条和第130 条对当事人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规定,也使人感到有“

8、差别待遇”,这都与平等原则相矛盾,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予以考虑。2、完善处分原则处分权对法院审判权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立法者和司法解释又为权利的行使设置重重障碍,体现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的联系。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仅从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此种规定的结果使法官是否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成不重要,而英美法系的处分主义不仅从当事人权利角度,而且从权利的行使效果予以解读。可以说在我国当事人虽有处分权但未必对法院有约束力,所以我们的处分原则也可以称为非约束性的处分原则。3、重整辩论原则我国辩论原则直接来源于原苏

9、联的立法经验,强调法院的职权干预。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对于82年的规定已经弱化了干预,但与英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还有很大不同。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对法官的约束力,而我国法官可依职权调查取证而不受当事人约束。辩论原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化的抽象原则,没有系统化为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它只是规定当事人有辩论权,未就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判决的约束力作规定,因此法官的判决可以超出当事人的辩论范围,辩论又有何意义。我们要进行诉讼模式的转变就必须对辩论原则进行改造,使之反祖于辩论主义。4、完善诉讼诚信原则将“诚信”这个道德范畴中的概念转译到法律中,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从而实现所谓的“道德规范法律化”

10、是在古代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学研究表明,诚信原则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字样虽未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出现并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但是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却透露着对当事人诚实诉讼的要求,同时正因为理论准备的的不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未能作出详尽合理的规定,仅在规则中对当事人提出要求,却未将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纳入调整范围。诚实信用原则的后一层含义比诉讼平等原则中法官中立原则对法官的要求更为严格。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有着强烈中国传统的伦理性原则被吸收到民事诉讼法中,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诚信原则、法官审理诚信原则。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定位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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