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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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桂电研200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以及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工程硕士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格审查、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人必须在入学3年内完成相应工程领域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 、在研究生学习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成果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五名;3、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参加6次以上学术活动,包括报告、讲座,院内学术活动

2、由研究生部认定,院外学术活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认定;4、申请人必须在我院相应工程领域聘请工程硕士指导教师作为院内指导教师,同时聘请企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作为企业指导教师;5、申请人必须在入学后4年半内完成学位论文,并经院内和其所在工作单位导师审阅认可后提交论文。 二、学位申请时间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可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定于每年9月15日-10月15日,12月上旬答辩,12月底审定学位。三、学位申请材料1、硕士学位论文一式12份;2、工程硕士学位审批书一式两份;3、工程硕士课程成绩单;4、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3、;5、科研论文成果表及已发表论文复印件或论文录用通知书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6、软硬件验收表;7、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一式两份;8、毕业研究生登记表;9、授予硕士学位(工程硕士)研究生信息表。四、学位论文评阅 1、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3位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1位应来自工矿企业或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工程领域或相近领域中从事科学研究或工程实践、学术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申请人院内和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导师均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工程

4、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研究生部负责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 4、论文评审中如果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可增聘两名评阅人,如再有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如果有2位及2位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均属于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一般应在1年内重新申请。重新申请者其学位论文评审相关费用自理。 5、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应评审学位论文是否反映了作者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以及具有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技术创新能力,具体地说,论文符合下述各点之一即可认为其学术水平已达到要求: (1)学位论文对国民

5、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理论意义或对实用价值的课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实验研究,获得一些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结果。 (2)学位论文将理论或方法引入企业生产与技术发展、工程设计,解决了企业生产或发展中的实际工程问题。 (3)学位论文对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工程设计进行改进,实现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或改进了生产条件,提高了工程质量。 (4)学位论文对从国内或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先进生产工艺的剖析、消化、改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5)学位论文对企业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有重要价值,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五、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1位

6、论文评阅人,至少应有2位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工程硕士导师可列席参加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工程领域或相近专业从事科学研究或工程实践多年,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或长期在工矿企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学术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答辩委员会名单由院内和其所在工作单位导师协商确定,报学位办公室审批。 3、对于论文软件、硬件或相应成果的验收,必须聘请1至2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填写验收表。 4、答辩前应将有关答辩的材料送交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秘书参加答辩的全过程,担任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5、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掌

7、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实事求是。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6、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相关费用自理。六、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程序按硕士论文答辩程序进行。七、学位授予 1、根据论文答辩委员会

8、的建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2、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发给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3、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3)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 4、对于已经批准授予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其学位。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我院举行。 2、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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