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上传人:shaoy****1971 文档编号:108096133 上传时间:2019-10-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英文名称:LandRegistrationAgent第四条取得土地登

2、记代理人执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第五条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一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第十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该

4、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三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省级土地代理登记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登

5、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第十四条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二)恪守执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五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次登记,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六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脱离土地登记代理

6、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五)严重违反执业道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构及登记初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第四章职责第十八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土地登记代理人应以委正的原则,恪守执业道德。第十九条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土地登记代理人应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第二

7、十条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界址、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三)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五)查证土地产权。(六)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七)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获得合理佣金。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执行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土地登记代理有关的资料,拒绝执行委托人的违法指令。第二十三条土地登记代理人经登记备案后,只能受聘于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

8、地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或在其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兼职。第二十四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对代理业务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接受执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发布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按国家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

9、理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第二十九条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登记。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

10、资源部,负责日常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第五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第六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

11、定的报名条件。第七条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第八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九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第十条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12、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第十二条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第十三条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