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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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保证本公司合法稳健经营,依据公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决议,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司名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综合楼16层1单元1604室第三条 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各项小额贷款,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公司经营

2、范围如有改变,应通过修改本章程完成,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续存,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和股权设置第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叁仟万股,每股一元。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第七条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如下:发起人金额(万元)方 式时 间股份比例*1000货币出资验资报告前一次性缴足20%*1000货币出资验资报告前一次性缴足20%*1000货币出资验资报告前一次性缴足20%*750货币出资验资报告前一次性缴足15%*750货币出资验资报告前一次性缴足15%*500货币出资

3、验资报告前一次性缴足10%合计5000货币出资100%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交付股金证。第四章 股东及股东会第十条 股东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如下: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股东姓名住 所身份证号码*西路和谐小区2号楼6单元302室6521*东环路七泉滨湖花园10栋1301号6521*文化路北园春香榭丽11号1402号652*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652*新城西路69号3*绿洲西路和谐小区2号楼6单元302室5*公司应当置备

4、股东名册。第十一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各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东须确保其出资合法性。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

5、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聘用、解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就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七、八、九款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由代表半数表决权的股东

6、通过。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可书面委

7、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股东大会指定的部门(人员)保管。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任期3年。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8、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9、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

11、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权。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人员)保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2、(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六章 监事、监事会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人,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

13、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14、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监事会指定的部门(人员)保管。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法律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股权设置、股权转让第三十二条 公司主发起人3人,单一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其它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缴纳。合法经营满1年后可以申请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核。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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