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8-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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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八至十二章)选择题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2.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C)。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二、多项选择题1.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BD )。 A. 国家元首 B. 政府 C. 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2.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BCD )。A. 使馆 B. 国家元首 C. 政府 D. 外交部门第二节 使馆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 使

2、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 A )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2.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3.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D )。 A. 谈判 B. 协商 C. 合作 D. 礼仪4. 使馆馆舍可用于( D ) A. 保护政治犯 B. 关押本国人 C. 关押犯罪的侨民 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5.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ABD )。 A. 参赞 B. 司机 C. 警卫 D. 会计二、多项选择题1.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B )。 A. 使馆馆长 B

3、. 各类武官 C. 各种参赞 D. 使馆秘书2.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BCD )。 A. 调查职能 B. 谈判职能 C. 保护职能 D. 促进合作职能3.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BCD )。 A. 特使 B. 大使 C. 公使 D. 代办4.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C )。 A. 使馆馆长 B. 政务参赞 C. 武官 D. 馆长家属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1.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 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 管辖豁免 D. 免税免验2.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

4、列几种观点( AD )。 A. 治外法权说 B. 外交代表说 C. 国际标准说 D. 职务需要说第四节 特别使团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 特别使团是( D ) A.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B. 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C. 外交团 D.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二、多项选择题第五节 领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 领事馆是( D )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 使馆的组成部分 C. 临时使团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二、多项选择题第六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第九章 条约法第一节 条约和条约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

5、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二、多项选择题1.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BC )。 A. 是造法性条约 B. 是契约性条约 C. 是国际法的渊源 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2.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D. 终止实施3. 批准是( D )的一种方式。 A. 条约约文拟定 B. 条约的认证 C

6、. 条约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BD )。 A. 草签 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C. 批准 D. 签署2.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 B. 联合国 C. 公司 D. 个人3.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ABD )。 A. 条约约文的议定 B. 条约约文的认证 C. 条约约文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一、单项选择题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B)。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2.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

7、常的原则是( A )。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 联合国宪章优先 C. 该条约优先 D.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二、多项选择题第四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实施一、单项选择题1.( B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C. 情势变迁 D. 违反自由同意二、多项选择题1.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 B. 错误 C. 贿赂 D. 与强行法抵触2.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ABC )。 A. 强迫缔结的 B. 违反强行法 C. 违约 D. 情势变迁案例讨论题1.英伊石油

8、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

9、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

10、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

11、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问题:

12、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参考答案要点: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

13、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诺特鲍姆案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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