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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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协会(英文全称:Dongguan Modern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DGMI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东莞市内从事现代信息服务业的研究和开发、销售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促进行业发展的社会组织自愿结合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以及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促进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本会及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引导我市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协

2、会作为政府与企事业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产业的区域合作;开展本行业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促进现代信息服务产业企业、人才的聚集和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1、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 2、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完善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3、组织行业培训、会议会展、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产

3、品推介活动; 4、协助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争取省、市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提供咨询、规划、专家辅导等服务;5、对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开展行业情况统计调查; 6、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政策论证、服务标准、咨询建议; 7、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组织本行业优秀产品、企业的评审活动; 8、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 9、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授权和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东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经批准为单位会员。对热心参与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经推荐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4、,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维护本会和

5、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

6、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6、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

7、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

8、案; 5、制定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会长召集。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理事会

9、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当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

10、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

11、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签署理事会决议;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6、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12、,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7、负责每个季度向理事会汇报会秘书处工作。 8、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

13、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

14、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

15、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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