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db21/t1209-2003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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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12092003 代替DB21T12092000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20030820发布 20031201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92003 前 言DB21/T12092003是DB21/T12092000的修订版,与DB21/T1209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防排烟系统检验规程修订为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见3.1.2.3、3.1.2.4);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1.2.6);增加了对挡烟垂壁设置安装及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

2、.1.4、3.5.1.3);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设置数量、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见3.2.2.3、3.2.2.4);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3.2.2.6);增加了对通风空调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3.1);增加了对防火阀安装的检验要求(见3.3.2.3);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及基本功能、备用电源的检验要求(见3.4.1、3.4.2、3.4.3.1、3.4.3.2、3.4.4);增加了对手动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4.5);增加了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见3.4.6)增加了对自动切换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5.4);取消了对排烟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2000版

3、4.2.2.2 a)取消了对排烟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3.2);取消了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4.2);取消了对防火阀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2000版4.5.4 a、b、c); DB21/T12092003 取消了系统联动功能中对关闭防火阀、关闭排防火阀的检验要求(2000版4.6 b、e);调整了对送风阀、排烟阀装饰口材料的检验要求(2000版4.1.2.2 c、4.2.2.2 c,本版3.1.3.2、3.2.3.2);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2000版1.4);调整了排烟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2000版4.3.3 b、c,本版3.2.4.2);调整了防火阀设

4、置部位的检验要求(2000版4.4.3 b、c、d,本版3.3.2.2);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2000版5.4,本版4.4)。本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DB21/T12092000。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张今、 张树学、 宫云财。本标准2000年3月首次发布。本标准2003年8月第一次修订。 DB21/T12092003目 次前言1 总则12 一般规定13 要求与检验方法24 检验规则15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1 总则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

5、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检验评定。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2 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在

6、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 检验申请;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c) 系统竣工表;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f) 系统调试报告;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3 要求与检验方法3.1 机械防烟系统3.1.1

7、防烟设施设置 3.1.1.1 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要求: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3.1.1.2 防烟楼梯间前室 要求:高层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3.1.1.3 封闭避难层(间) 要求: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3.1.1.4 地下室 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

8、,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3.1.1.5 裙房 要求: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3.1.2 机械加压送风机检验方法(3.1.1.13.1.1.5):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2.1 检验报告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3.1.2.2 外观标识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外观应无缺陷。在风

9、机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3.1.2.3 设置数量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2.4 设置部位 要求: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且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不宜与排烟机的出烟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排烟口排出的烟气的影响。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

10、钢卷尺测量。3.1.2.5 安装要求要求:送风机应安装牢固,风机与风道连接应严密牢靠。送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设施。室内安装时应当有检查、维修的通道。进出风口处应加金属安全网,皮带轮上应设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3.1.2.6 控制装置要求:在送风机附近(或其它部位)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送风机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送风机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检验报告,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3.1.3 送风口(阀)3.1.3.1 设置部位 要求:楼梯间宜每隔23层

11、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风道的剪刀楼梯间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只在前室设机械加压送风时,宜采用顶送式加压送风口或采用前室门上风幕形式。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的相邻防火分区且远离排烟口(阀),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m。 人防工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3.1.3.2 安装要求 要求:送风口(阀)应牢固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送风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落、不松驰,运行可靠。送风口(阀

12、)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操作。风口与风道的连接应严密牢靠,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送风阀装饰口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宜采用可燃材料制作。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手动试验。3.1.4 挡烟垂壁要求:挡烟垂壁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5 机械加压送风风速3.1.5.1 金属风道要求:送风管道采用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20m/s。3.1.5.2 非金属风道要求:送风管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15m/s。3.1.5.3 送风口要求: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检验方法(3.1.5.13.1.5.3):启动送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风道、风口的风速。3.1.6 机械加压送风余压 3.1.6.1 前室、合用前室等要求: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递增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3.1.6.2 防烟楼梯间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检验方法(3.1.6.13.1.6.2):启动送风机,用微压计测量其前室、防烟楼梯间等部位的余压值。3.1.7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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